作为代理师,我们无论是在线上学习,还是线下听讲座,基本90%的老师都会告诉我们,撰些权利要求时,要尽可能少的特征限定,以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
我们在评述专利质量好坏的时候,也往往会看其权利要求的内容,如果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比较多,第一感觉就是:这专利可能不怎么样,内容限定太多。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这两年代理的专利无效案件,再反观权利要求的撰写,这种通过比较少特征限定来获得大保护范围的观点,在目前的代理水平下,很可能是一个误区。
具体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
1、单一的追求保护范围,太过于片面
要求专利较大的保护范围,目的在于更好的打击侵权产品,律师的经验法则告诉我们,权利要求限定一定要少。
然而,根据2022年以及2023年的专利无效数据,被提无效的专利中有40%的专利是被无效掉的。
这是什么概念呢,每年专利申请量在300万以上,被提无效专利不足1万件,而且能够被提无效的专利说明还是有一定改进的,有一定技术优势的,而这些专利中有40%的能够被无效掉。那如果放到整个专利量中,可能60%以上的专利权是不稳定的。
我们追求保护范围的目的在于能够构造竞争对手侵权,结果到真的打侵权时,这些专利却扛不起维权大旗,那这种追求较大保护范围的写法,还值得我们推崇吗?
2、寄托于从权的稳定性,是一种奢求
有人可能会说,独立权利要求只要授权就有较大的范围,即便不稳定,还可以依靠从属权利要求保持其稳定性。甚至有些代理师会信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只有新颖性。
从保护范围来看,这种做法没错,但是在目前的撰写体系下,大家可以检索下专利,看看从权写的都是什么内容,要么就是比较细的具体方案,要么就是凑权要用的一些无关痛痒的现有技术堆砌,即便有些关键技术,也是一句话点到为止。
根据目前的专利无效形势,一旦独立权利要求立足不稳,这种一句话的从属权利要求,很大概率被合议组认为是常规技术,或者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这种操作在真刀**拼杀时,根本顶不住,旁门左道,注定行不通。
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同样的特征,分列到独权和从权中,从权会被认为容易想到;但如果直接就在独权中重点强调,很可能就具有创造性。相对于扭扭捏捏的摇摆不定,合议组可能更喜欢观点旗帜鲜明。与其死无全尸,不如开始就在独权中就把关键特征做好限定。
3、粗犷的专利写法,具有劣质性
追求保护范围并没有错,错在于把保护范围等同于特征的限定。整体来看,目前不少的代理师的专利撰写是比较粗犷的,特别是结构类案件。
曾见到过代理师问:附图已经比较清晰,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是不是就不用写太多的内容。从理解方案的角度,如果专利附图比较清晰,能够get到技术点,基于审查员的仁慈,不排除这种专利能够授权,但其潜台词是:具体的结构原理,你看图去吧。
而在专利无效中,是需要拿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一一比对是否被公开的,对于这种写法,权利人可能要被迫千方百计的向合议组解释某个权要中的概念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有对应。
然后合议组可能会问:权利要求中哪句话有具体的限定?。。。。。
真正在专利无效中代理过权利人,可能才会有这种切身之痛。
之所以讲现在的写法比较粗犷,在于我们会认为:提到了,就等于限定了。例如我们讲“外壳”,可能一个词就完了,那外壳是方的还是圆的,外壳覆盖了哪些部分,哪部分用于连接,我们会潜意识中默认已经公开清楚了,真的清楚吗?
至少在专利无效中,权利要求中没写,那就等于没有(不能作为区别特征)。
以我们描述一个人为例,要求身高176cm,体重70kg,年龄20岁,短发。这似乎已经大概限定出一类人,类似于粗犷的权利要求。但他是胖是瘦,并不清楚,因为这还关系到体脂率和体型;也有可能整体不胖,但肚子比较大。单单是短发这一条,可能都有上百种发型;再具体到秃顶,又可能有几十种秃顶类型。然而这些,可能基于附图,在专利中代理师不会去描述。
4、保护范围与内容多少,并不等同
权利要求限定内容少,保护范围会变大;但保护范围大,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内容一定要少。
所以这里要提一个概念,就是我们对于权利要求的撰写,既要增加对于特征的限定,又尽可能的不折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那这是不是就自相矛盾啊,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吗? 可以明确的说,绝对是可以的。
首先,我们要保护范围大,和技术问题不相关的内容肯定是不能随便加入到权利要中的。
其次,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必要特征,需要我们尽可能的挖掘出其实际的特征。这一步并不简单,不是因为其特征隐含的有多深,而是基于对技术的理解以及思考习惯,一些特征会被代理师的大脑自动的给筛掉。
其三,对于挖掘出的细节特征,需要进行筛选,找出那些能够让方案更清晰而又不会对保护范围有影响的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如此一来,增加的内容会使专利权更稳定,但对于保护范围的限缩实际并不大。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个例子。
我们想要保护钓鱼的钩子,为了较大的保护范围,一种写法是:
1、一种钩子,其特征在于,其一端为带有连接件的连接部,另一端为尖角状,且向上弯折,能够挂住负载物。
按照这个权利要的撰写,我们脑海中的模型是鱼钩,我们写的也是鱼钩,但最终输出的结果,发现工程吊钩也在其保护范围内。
那我们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更多的内容,比如尺寸、环境特征等,换一种写法:
1、一种钩子,其特征在于,其一端为带有连接件的连接部,另一端为尖角状,且向上弯折,能够挂住负载物;所述钩子的宽度不大于15cm,其连接部用于连接鱼线。
该权利要求中,我们增加了新的特征限定,但是权利要范围并没有缩小。因为我们真正想保护的就是鱼钩,那些工程吊钩本身就不是要保护的,只是由于撰写问题被囊括了进来,那都是虚妄。
我们通过新的限定,实际上是让我们的内容更清晰了,特征具象化了,无效中比对也有了具体的依据。我们经常会说应用领域不同,但口说无凭,而15cm的限定说明该钩子不可能属于工程机械,用具体特征把鱼钩与工程机械做了区分。
有的时候合议组能够理解你的创新,也不想把专利无效;可能由于撰写的缺陷,实在找不到能够维持的具体特征依据。
不要迷信大佬,大佬可能知识库也很久没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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