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人一定要懂:创新,并不等于技术的进步
发布时间:2024.08.19 上海市查看:2510 评论:13
专利人一定要懂:创新,并不等于技术的进步
专利是保护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我们说的保护创新。但是发现有些朋友会把“创新”错误的理解为具有较高价值的技术的进步,甚至是技术难题的突破,这就导致在专利代理中引入较为主观的情绪,对于一些简单的产品方案,认为没有创新(技术的进步),还没撰写就给专利方案判了死刑。
这很有可能会造成企业巨大的损失。
1、什么是创新
当我们提到产品创新时,往往意味着某家的产品与其他家都不同,可能是操作上更便利、更安全,也可能是突破了某个技术瓶颈。毫无疑问,技术难题的突破,必然是属于创新的范畴,但创新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伴随着技术难题的突破。
举个例子,某米的插线板、充电宝,包括该公司其他的一些产品,很多是在现有技术上进行布局优化,常规功能的优化,技术上并没有什么突破,但人家确实能够把产品改进的更好用,性价比更高,赢得广大用户的喜爱,这难道不是创新吗?
当我们看到一个新的产品时,往往不会否认其与其他产品的差异,认可其创新。但如果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个文字表述的技术方案,特别是技术交底书中只有一些常规功能的描述时,却往往会认为其缺少创造性,缺少创新。
此时,我们对“创新”进行了双标。在产品中,我们能够通过肉眼观察、使用体验等感知,感受到该产品的差异化。但是技术方案并未被实体化,代理师会结合自己对现有方案的理解从功能上进行区分,难以发现差异点,结论往往是:方案太简单,没有创造性。
2、竞争市场下的产品差异化——创新
一些朋友可能不认同我的观点,认为抄袭就是抄袭,不用再镀金。或许从企业的角度讲述该内容,更能说明情况。
A企业有款产品是钻头,市场价格一般在10元左右,由于没有什么利润,自己设计了一款新的钻头,价格在20元左右,并申请了外观专利。产品推出后,代理商看到利润空间,大力推广,商场突然很火爆。几个月后,某宝上一堆同类产品推出。A企业开始维权,但由于专利没有布局好,维权受阻。由于同类产品的推出,价格很快被打下来。
面对该情况,A企业特别气愤,又进行二次创新,对钻柄的结构再次改进,并希望能够充分的进行专利布局。
对于该情况,我和企业进行了沟通,认为即便是改进后的钻柄,虽然该产品上没有,但也是钻头行业内常用的结构,技术的突破点在哪呢?
A企业老板说,这种钻头已经几十年了,主体结构不可能进行很大的改进,但如果我不进行产品创新,只能和其他人低价竞争,这不是我们想做的。我们申请专利,并不是说我的技术有多高的先进性,我只是想把我们自己设计的独特的产品保护好,别人如果抄袭我们的,我能够用专利进行维权,阻碍对手抄袭,从而维护我的产品市场,我们追求的就是市场产品的差异化。。。
听了A企业老板的陈述,想想现在的市场环境,何尝不是如此呢。特别是生活类产品,如手机支架、拖把、水杯、宠物用品等等。好不容易有个好用的产品,很快市场上就有仿品,再接着就是低价的竞争。
在此基础上,企业为了竞争优势,做了一些新产品的开发,这种差异化产品,难道不应该被保护吗?
3、我们如何看待创新
代理人在做审查意见答复时,往往会说审查员是“事后诸葛亮”,代理师在面临简单的创新时,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有些成熟代理师为了体现自己的资深经验,有时会说:我看一眼交底书方案,就能知道有没有创造性。这其实隐喻着代理师已经把自己的主观意识带入了案件的理解,一旦其认为该技术太简单,后面就很难在创造性挖掘上有所突破。
不管是代理师还是审查员,都很难做到非常深入的了解某一个产品或一个行业,在没有充分了解企业目的、创新背景的情况下,毅然把产品方案进行定性,可能回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
简单创新能否获得授权,关键还是看是否有创造性。而在创造性判断中,要求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但实际案例中,不可避免会带入个人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并不是说会故意倾向于某种观点,而是很难真正从一个产品研发者的角度考虑各种实际遇到的问题,也难以对那些产品改进中无法预料的问题感同身受。如果先入为主的认为简单的改进就不具有创造性,那对这些愿意投身于研发的创新者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只会加剧产品同质化、低价格的竞争。
我们宣传:保护创新,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意思其实很明了,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创新都是盾构机、光通信等大国重器,一些产品的简单改进同样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未必都是拿来主义。代理师在面临这种简单创新时,关键是如何把背后的难点挖掘出来。
4、简单创新的挖掘思维
事后诸葛亮,事前猪一样。很多事,只有具体做的时候,才发现真的困难,不是想当然的各种组合。不管是差异化产品的开发,还是开发后专利的申请,都有同样的难题。
那么子啊考虑这种简单创新如何进行专利保护时,行业的习惯性叫法是“专利挖掘”,我更喜欢称之为“创造性挖掘”。
当我们在进行“专利挖掘”时,潜意识中,这种技术可能申请不了专利,那结果就是“有”专利,或者“没有”专利。
但对于一些市场差异化创新产品,没有专利保护那就是裸奔。我认为市场上主要没有完全一样的,就一定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要做的是“创造性挖掘”。此时我们的思维是产品一定能够进行专利保护,要做的就是挖掘出具体的保护要点,最终一定会有相关的专利产出。
创新技术的开发不容易,简单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更不容易,愿我们善待彼此,公同为创新技术的保护贡献力量。
文章来源公众号:IPR视界:专利人一定要懂:创新,并不等于技术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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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作家
[6]思博省省长
主题:40 回帖:404 积分:1393
shengsheng
而显然,专利制度上只是针对“技术层面”的创新。你可以设计出一个更好用的产品,但如果其中不含有技术层面的创新,那别人就能照抄模仿。典型例子,MP3、MP4、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等新概念产品被首次推出时,是没有题主所说的谁能去把这种“产品设计创新”申请下来专利独家使用的,一旦它们产品取得成功,别家模仿者络绎不绝。
2024/08/19 09:40 [来自江苏省]
收起回复 5 举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024/08/19 10:06 [来自上海市]
收起回复 0 举报t_6896_Xhspmb
2024/08/19 10:13 [来自浙江省]
3 举报三流作家
这里说的很清楚,是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并不是明确保护的就是科技进步。
2024/08/19 14:00 [来自江苏省]
1 举报123___
如果是专利里的创造性和新颖性,本文是想侧重于创造性吧?
但关于创造性,专利里有自己的定义,指的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里的创造性不能总结为要有【技术显著进步】或【技术进步】吗? 那创新的技术方案是否要有技术进步呢?
撇开主题,内容挺好的,如果出现了新产品,如果代理人会提技术问题,为产品赋予创造性,形成一个可专利的东西并获得授权,这大概可以产生一些业务需求,而这些业务因为贴近客户需求,可能还能够形成从撰写到后期维权的完整专利业务链。
2024/08/19 16:3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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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15: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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