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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人一定要懂:创新,并不等于技术的进步

发布时间:2024.08.19 上海市查看:2510 评论:13

专利人一定要懂:创新,并不等于技术的进步

专利是保护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我们说的保护创新。但是发现有些朋友会把“创新”错误的理解为具有较高价值的技术的进步,甚至是技术难题的突破,这就导致在专利代理中引入较为主观的情绪,对于一些简单的产品方案,认为没有创新(技术的进步),还没撰写就给专利方案判了死刑。

这很有可能会造成企业巨大的损失。

 

1、什么是创新

当我们提到产品创新时,往往意味着某家的产品与其他家都不同,可能是操作上更便利、更安全,也可能是突破了某个技术瓶颈。毫无疑问,技术难题的突破,必然是属于创新的范畴,但创新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伴随着技术难题的突破。

举个例子,某米的插线板、充电宝,包括该公司其他的一些产品,很多是在现有技术上进行布局优化,常规功能的优化,技术上并没有什么突破,但人家确实能够把产品改进的更好用,性价比更高,赢得广大用户的喜爱,这难道不是创新吗?

当我们看到一个新的产品时,往往不会否认其与其他产品的差异,认可其创新。但如果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个文字表述的技术方案,特别是技术交底书中只有一些常规功能的描述时,却往往会认为其缺少创造性,缺少创新。

此时,我们对“创新”进行了双标。在产品中,我们能够通过肉眼观察、使用体验等感知,感受到该产品的差异化。但是技术方案并未被实体化,代理师会结合自己对现有方案的理解从功能上进行区分,难以发现差异点,结论往往是:方案太简单,没有创造性。

 

2、竞争市场下的产品差异化——创新

一些朋友可能不认同我的观点,认为抄袭就是抄袭,不用再镀金。或许从企业的角度讲述该内容,更能说明情况。

A企业有款产品是钻头,市场价格一般在10元左右,由于没有什么利润,自己设计了一款新的钻头,价格在20元左右,并申请了外观专利。产品推出后,代理商看到利润空间,大力推广,商场突然很火爆。几个月后,某宝上一堆同类产品推出。A企业开始维权,但由于专利没有布局好,维权受阻。由于同类产品的推出,价格很快被打下来。

面对该情况,A企业特别气愤,又进行二次创新,对钻柄的结构再次改进,并希望能够充分的进行专利布局。

对于该情况,我和企业进行了沟通,认为即便是改进后的钻柄,虽然该产品上没有,但也是钻头行业内常用的结构,技术的突破点在哪呢?

A企业老板说,这种钻头已经几十年了,主体结构不可能进行很大的改进,但如果我不进行产品创新,只能和其他人低价竞争,这不是我们想做的。我们申请专利,并不是说我的技术有多高的先进性,我只是想把我们自己设计的独特的产品保护好,别人如果抄袭我们的,我能够用专利进行维权,阻碍对手抄袭,从而维护我的产品市场,我们追求的就是市场产品的差异化。。。

听了A企业老板的陈述,想想现在的市场环境,何尝不是如此呢。特别是生活类产品,如手机支架、拖把、水杯、宠物用品等等。好不容易有个好用的产品,很快市场上就有仿品,再接着就是低价的竞争。

在此基础上,企业为了竞争优势,做了一些新产品的开发,这种差异化产品,难道不应该被保护吗?

 

3、我们如何看待创新

代理人在做审查意见答复时,往往会说审查员是“事后诸葛亮”,代理师在面临简单的创新时,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有些成熟代理师为了体现自己的资深经验,有时会说:我看一眼交底书方案,就能知道有没有创造性。这其实隐喻着代理师已经把自己的主观意识带入了案件的理解,一旦其认为该技术太简单,后面就很难在创造性挖掘上有所突破。

不管是代理师还是审查员,都很难做到非常深入的了解某一个产品或一个行业,在没有充分了解企业目的、创新背景的情况下,毅然把产品方案进行定性,可能回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

简单创新能否获得授权,关键还是看是否有创造性。而在创造性判断中,要求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但实际案例中,不可避免会带入个人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并不是说会故意倾向于某种观点,而是很难真正从一个产品研发者的角度考虑各种实际遇到的问题,也难以对那些产品改进中无法预料的问题感同身受。如果先入为主的认为简单的改进就不具有创造性,那对这些愿意投身于研发的创新者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只会加剧产品同质化、低价格的竞争。

我们宣传:保护创新,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意思其实很明了,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创新都是盾构机、光通信等大国重器,一些产品的简单改进同样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未必都是拿来主义。代理师在面临这种简单创新时,关键是如何把背后的难点挖掘出来。

 

4、简单创新的挖掘思维

事后诸葛亮,事前猪一样。很多事,只有具体做的时候,才发现真的困难,不是想当然的各种组合。不管是差异化产品的开发,还是开发后专利的申请,都有同样的难题。

那么子啊考虑这种简单创新如何进行专利保护时,行业的习惯性叫法是“专利挖掘”,我更喜欢称之为“创造性挖掘”。

当我们在进行“专利挖掘”时,潜意识中,这种技术可能申请不了专利,那结果就是“有”专利,或者“没有”专利。

但对于一些市场差异化创新产品,没有专利保护那就是裸奔。我认为市场上主要没有完全一样的,就一定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要做的是“创造性挖掘”。此时我们的思维是产品一定能够进行专利保护,要做的就是挖掘出具体的保护要点,最终一定会有相关的专利产出。

 

创新技术的开发不容易,简单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更不容易,愿我们善待彼此,公同为创新技术的保护贡献力量。

文章来源公众号:IPR视界:专利人一定要懂:创新,并不等于技术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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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题主没有区分清楚,什么是“技术研发”与“产品设计”两者之间的区别。创新当然有“技术层面的创新”和“产品设计层面的创新”啦。但两者完全属于不同学科,一个是理工科层面的,一个是更偏文科层面。大家去看看岗位招聘需求就能理解明白。产品设计更多是艺术设计院校下的专业,它针对的是用户角度的功能需求问题;在定下了产品设计指标要求后,之后才到工程技术人员来如何运用已有技术或做技术攻关来对此前定下的产品设计指标进行技术实现。这两者纯属不同的学科方向。
    而显然,专利制度上只是针对“技术层面”的创新。你可以设计出一个更好用的产品,但如果其中不含有技术层面的创新,那别人就能照抄模仿。典型例子,MP3、MP4、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等新概念产品被首次推出时,是没有题主所说的谁能去把这种“产品设计创新”申请下来专利独家使用的,一旦它们产品取得成功,别家模仿者络绎不绝。

    2024/08/19 09:40 [来自江苏省]

    收起回复 5 举报
    • 2024-08-19 13:57: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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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9 15:46:5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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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1 08:36:1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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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韦律的观点很新颖,对我很有启发

    2024/08/19 10:0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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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19 13:57:5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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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1 21:52:0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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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建议你看一下专利法的第一条

    2024/08/19 10:1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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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这里说的很清楚,是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并不是明确保护的就是科技进步。

    2024/08/19 14:00 [来自江苏省]

    1 举报
  • 第5楼
    本文所说的创新,如果不是普通大众认为的创造新的东西的含义,是说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吧。
    如果是专利里的创造性和新颖性,本文是想侧重于创造性吧?
    但关于创造性,专利里有自己的定义,指的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里的创造性不能总结为要有【技术显著进步】或【技术进步】吗? 那创新的技术方案是否要有技术进步呢?
    撇开主题,内容挺好的,如果出现了新产品,如果代理人会提技术问题,为产品赋予创造性,形成一个可专利的东西并获得授权,这大概可以产生一些业务需求,而这些业务因为贴近客户需求,可能还能够形成从撰写到后期维权的完整专利业务链。

    2024/08/19 16:3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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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1 08:46:4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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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硬挖到最后不就是编吗?或者写成与原技术不同的方案,导致保护范围缩窄

    2024/08/20 15: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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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1 08:53:1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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