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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奇葩”案,北知院三驳复审委,中石化携手港专、金杜、中伦与安杰

发布时间:2023.12.01 北京市查看:642 评论:1

在中国,专利权如何在央企面前落地,当专利私权与代表国家利益的公权相碰撞时,到底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中国独立发明人的专利能否挑战大央企,到底“刑能不能不上大夫”,中国版的“大卫战胜巨人歌莉亚”能否变成现实,诸此种种……,一直都是一个既敏感、又有趣的话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11月27日公告显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统称“中石化”)陷入了至少五起(如果算上稻草人是六起)专利无效的案件之中,中石化既有当原告,也有当被告。

而从涉案的双方当事人来看,也牵出了一起八年前的专利官司。

起始于2015年的这桩专利维权案,可谓一波三折。

以下是八年前的简单案情,在2016年公开的北京高院的行政二审中有披*****r>与中石化对阵的是一家名为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维达公司”)的企业。

维达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08年9月2日,李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专利号“ZL200810146601.8”的发明专利,2012年7月4日获得授权。

维达公司于2010年5月5日与专利权人李莉签订了该专利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5年内国内独家代理的实施许可合同。该技术商业名称“冷再生催化剂循环催化裂化技术”,当时共获得授权发明专利7项。

根据洛阳时报当年对当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报道中,维达公司的这一项目也入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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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另外两起公开的诉讼案件中,还涉及另外两件专利:ZL200810146500.0,“一种流化催化转化方法及其装置”,专利权人是维达公司;ZL200510055695.4,“一种重油催化转化方法及其装置”,专利权人:李莉。

维达公司发现,中石化研究院、中石化九江分公司在中石化九江分公司100万吨/年I套催化裂化装置、100万吨/年II套催化裂化装置改造中(采用中石化九江分公司的MIP-DCR技术)。MIP-DCR技术使用了维达公司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中石化研究院、中石化九江分公司未经维达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冷再生催化剂循环催化裂化成套技术和设备的相关专利和专有技术”,给维达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石化研究院、中石化九江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维达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中石化研究院、中石化九江分公司赔偿维达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不过,在2017年公开的本案行政一审判决中,裁判文书网上记载的索赔金额却是一亿元。这也是近期裁判文书网被屡屡吐槽的原因,不仅越来越少公开判决,其中的错误也是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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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裁判文书网已披露的案卷信息来看,涉案的三件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审理后,做出的三份无效决定,既有因不具备创造性而宣告全部无效的(ZL200810146500.0、ZL200510055695.4),也有认定具备创造性而维持专利权的(ZL200810146601.8)。

然而,三起案件在被提出行政诉讼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中,复审委做出的三项无效决定全部被推翻,理由均是对“创造性”的认定有误。

这种情况还是不多见。

在随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两起案件的行政二审中,北京高院有的支持了复审委的决定(ZL200810146601.8),有的则支持了北知院的决定(ZL200810146500.0)。

三个执法机构跨度过大的认定结果,其实是更加引发了社会对于中国在专利“创造性”评判标准上“混乱”的担忧,这向外界传递的“不确定性”也并不是一个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保护创新的信号。

由于本案的复杂程度可能已经远远超出目前已经公开的内容。这也才是这起纠纷为何在八年之后,依然会有新进展的原因。

目前来看,上述三件专利中,ZL200810146500.0、ZL200510055695.4这两件在2017年被复审委认定为全部无效的专利,在2020年重新做出的两份无效决定中,都维持了专利权的有效性。从两件专利的目前记录来看,中石化并未再向这两件专利发起无效挑战。

双方目前的争议焦点还是在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复审委认定的ZL200810146601.8这件专利上,此次不仅中石化对这件专利发起了再次挑战,还有一个自然人也同时对这件专利发起了挑战,两家无效挑战者的代理机构分别是业内非常著名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金杜律师事务所。

与此同时,中石化的四件专利也被一家名为“洛阳皓安石油化工研究所”的机构提出了无效挑战,经企业工商查询,这家公司与维达公司的控制人之间是有关联的,因此可以认为是维达公司对中石化专利发起的挑战。这似乎意味着这场专利纠纷已经扩大了战场,中石化很有可能已经采取了反击的措施。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显示的代理机构(注:可能并非是最终无效程序的代理机构),协助中石化参与这场无效守擂的还包括中伦律师事务所(ZL200610169512.6)、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ZL99105903.4)、安杰律师事务所(ZL99105904.2、ZL99105905.0)。而代表请求人向中石化发起挑战的代理机构是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这会是一场势均力敌的较量,还是一边倒的战斗,值得持续关注。


作者:黄莺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pgMif6ud9xZaZGG_BBK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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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楼主说的势均力敌是指钱还是权? 专利无效本应该回归到讲道理、讲技术层面上来   一边倒还能叫战斗吗?

    2023/12/01 11:4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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