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答复难点——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1.12.01 广东省查看:5967 评论:3
因此,本文从答复审查意见的实操角度出发,针对审查意见中不具备创造性的常见评述方式,提供一些针对性的答复思路供大家参考。
>>> PART 1
不具备创造性的常见评述方式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于创造性的认定,一般是基于三步法进行的: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针对三步法的(3),《审查指南》中规定: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笔者总结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定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存在以下几种常见评述方式:
A: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可以得到本申请
例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B: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本申请
例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C: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容易想到
例如: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XX,在此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D:对于参数的修改或者元素的增减,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
例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原有的参数值/元素做调整,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也是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的。
>>> PART 2
各种评述方式对应的答复思路
1、针对A评述方式,笔者认为其成立的条件在于:
(1)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
(2)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以结合。
只有当上述的条件都满足时,A评述方式才成立。因此,若可以分析说明上述的至少一个条件不满足,就可以瓦解审查意见中的评述逻辑,从而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于A评述方式,可以采用以下思路寻找答复的突破口:
思路A1:
分析对比文件2是否确实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在一些情况中,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是,由于文字表述的局限性,区别技术特征限定的范围过大,导致区别技术特征看起来像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是审查员在对比文件2找到一些与区别技术特征相似的技术内容后,就直接认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
——首先,需要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实质是如何的,目前区别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是否能体现出区别技术特征的实质。
值得注意的是,在解释区别技术特征的实质时,切忌直接使用说明书中的内容来替代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若区别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可以体现出实质,则可以直接进行说明,若不能,则需要将说明书的内容添加至权利要求书中,以将权利要求的范围限缩至可以体现出区别技术特征的实质。
——其次,深入分析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从而确定对比文件2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
示例:
可以从名词的定义、本申请中X信息和对比文件1中的Y信息的物理含义、包含的内容不同,或者本申请中X步骤和对比文件1中Y步骤的实现方式不同、步骤的顺序不同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思路A2:
若对比文件2确实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则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指南》中规定:“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在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要从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出发,思考区别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从而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单纯地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一些情况中,审查意见中往往会直接将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技术问题;或者是把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位成相同的技术问题。以上情况,均是因在确定技术问题时,没有从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出发,忽略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在不同方案中的差异。
例如:
区别技术特征为在电路中设置了一个电阻,该电阻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分压;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为了加热,但审查意见中可能会将技术问题定义为“如何设置电阻”。
又例如:
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的作用是提高电池短路时的安全性,而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避免电池短路,此时审查意见中很有可能会把技术问题上位成“如何提高电池的安全性”。
因此,在此类情形中,重点在于,技术问题的认定是否考虑到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在不同方案中的差异。从技术方案的技术性出发,可分别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在本申请中解决的技术问题。
思路A3:
若对比文件2确实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且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分析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之间存在结合障碍可以通过以下方向思考:
——首先,分析说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整体发明构思是否相违背。
例如:
对比文件1的整体发明构思是通过简化算法来提高效率,而对比文件2整体的发明构思是通过丰富算法来提高准确性。那么,对比文件2的目的在于提高准确度。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后虽然可以提高准确度,但准确度的提升在于丰富算法,丰富算法势必会导致对比文件1的效率的降低,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在发明构思上相违背,具有结合障碍。
——其次,分析说明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整体发明构思没有相违背,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加入到对比文件1以后,不能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或者会使得对比文件1带来不好的技术效果。
实操案例: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指纹输入装置,通过准直器的开孔将指纹反射的光垂直入射到感测元件中,解决了“如何提高采集的指纹图像的质量”的技术问题。
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公开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在对比文件2的作用与本申请为解决技术问题的作用相同,并且对比文件2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分析后发现,对比文件1是通过设置具有一定反射率的保护层来反射外界环境光的作用,从而降低环境光对信号采集的影响,而对比文件2是通过设置准直器来降低环境光对信号采集的影响,因此,若将对比文件2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由于环境光已被保护层反射,不会进入到封装块内,即准直器无法起作用,同时由于在封装块内设置准直器,图像传感器的结构更为复杂。
小结:针对A评述方式可以这样找到答复的突破口:
先要分析对比文件2是否确实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
若对比文件2确实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则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若技术问题也相同,那么就要考虑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否可以结合。
2、针对B评述方式,笔者认为其成立的条件在于:
(1)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实是公知常识:
(2)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与对比文件1结合。
只有当上述的条件都满足时,B评述方式才成立。因此,若可以分析说明上述的至少一个条件不满足,就可以瓦解审查意见中的评述逻辑,从而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此,对于B评述方式,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思路寻找答复的突破口:
思路B1:
分析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在一些情况中,审查意见没有提供新的对比文件,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例如教科书、文献、期刊)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而是通过自己的知识储备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公知常识中的所谓“公知”意味着技术特征具有普遍性,即“众所周知”,是为公众普遍认同或“同意”的,并非只有少数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通过学习与训练才能掌握的知识,而应该是普通的知识,是人们在一定意义或一定范围内上共享的知识。
《审查指南》中规定:“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公知常识的认定需要以“技术问题”为基础进行认定。
因此,可以从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或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检索相关公开专利文本,将检索到的公开专利文本作为证据,说明为了达到此技术效果或解决此技术问题,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什么,从侧面反映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思路B2:
分析本申请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根本原因从技术问题出发,分析本申请存在技术特征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只有在得知技术问题的根本原因后,才会有动机针对根本原因进行方案的改进。并且,审查指南中提到,发现技术问题也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例如:
为了解决印刷时纸张跑偏的技术问题,将印刷设备中的部件A采用不易变形的材料B。材料B不易变形虽然可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但是将部件A采用不易变形的材料B,前提是要知道纸张跑偏的根本原因在于部件A容易变形。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之前并不知道“印刷时纸张跑偏”的根本原因在于部件A的变形,就不会有动机将部件A采用不易变形的材料B。
因此,在此类情形中,重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知道出现技术问题的根本原因,若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不知道出现技术问题的根本原因,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会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加入到对比文件中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思路B3:
分析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是否可以结合在此答复思路中,分析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后,是否与对比文件1的某些区别技术有冲突、是否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以及是否破坏了对比文件1原有的技术效果。从上述角度出发,分析说明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无法结合。
实操案例: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核电站一回路稳压器喷淋阀极化开度的标定方法,通过将喷淋阀调节至第一开度并保持压力稳定后,调节喷淋阀由第一开度逐渐开启至使比例式加热器的输出功率达到预设值且所述稳压器压力仍保持不变的第二开度,将第二开度作为喷淋阀的极化开度,解决了“如何标定适合喷淋阀极化运行的开度值”的技术问题。
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极化喷淋流量的整定原则,因此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分析后发现,对比文件1的核心发明构思在于缩短阀门的动作时间,而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每次调节喷淋阀开度而改变比例式加热器的输出后,需要维持一预设时间使稳压器压力稳定”,而维持一预设时间使稳压器压力稳定必然需要较长的时间,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相违背,若将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反而会使得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其原有的技术效果。
小结:针对B评述方式可以这样找到答复的突破口:
首先,通过举证的方式说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什么,从而侧面反映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公知常识。
其次,通过分析本申请发生技术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以及分析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是否可以结合。
另外两种审查意见的评述方式包括:
C: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容易想到
例如: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XX,在此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D:对于参数的修改或者元素的增减,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
例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原有的参数值/元素做调整,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也是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的。
3、针对C评述方式,一般是在审查意见中认为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笔者认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出现C评述方式的原因在于:
(1)该区别技术特征非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在其他领域被公开或者是在其他领域为公知常识,因此将其他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到本申请是容易想到的;
(2)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该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改进点较小,所以比较容易想到。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思路寻找答复的突破口:
思路C1:
分析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知,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有一个约束条件,该约束条件就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因此,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必须要立足于现有技术方可进行。
立足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分析说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是如何的,从而进一步说明虽然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领域所公开,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不符合本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从而说明审查意见中的逻辑分析是不合理的。
实操案例: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池热失控的预警方法,通过当电池处于休眠状态时,在预设时长内每隔预设时间间隔获取电池的环境监测数据;当电池处于工作状态时,实时获取电池的环境监测数据,解决了“如何改善热失控预警方法的准确性和功耗之间的平衡”的技术问题。
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也是电池的热失控状态进行监测,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监测热失控状态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加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分析后发现,对比文件1的电池的应用场景为电动汽车,而本申请的电池的应用场景为智能终端,而电动汽车的电池容量通常为15kWh至60kWh,智能终端的电池容量为0.014kWh左右,立足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发展方向,更加常规的思考是如何提高监控管理系统的准确性,而非降低监控管理系统的功耗,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增加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如何改善热失控预警方法的准确性和功耗之间的平衡”的技术问题。
思路C2:
分析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而审查指南中所指的“技术启示”其实是“正向的技术启示”。“正向的技术启示”指的是通过相同的技术手段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技术问题入手,来分析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反向”的技术启示可以这么理解:在面对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会阻止或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
首先,从技术手段出发,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是否采用了相反的技术手段。
实操案例: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纸尿布,其通过调整纸尿布的尺寸来提高严密性。而本申请保护一种纸尿布,其通过调整纸尿布的尺寸来提高舒适性。
审查意见中认为,在对比文件公开了调整纸尿布的尺寸来提高严密性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纸尿布的尺寸来提高舒适性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通过分析可知,虽然通过调整纸尿布的尺寸可以满足严密性和舒适性的需求,但对比文件为了提高严密性,采用的技术手段是缩小纸尿布的尺寸,而本申请为了提高舒适性,采样的技术手段是扩大纸尿布的尺寸,对比文件和本申请为了实现对应的目的,采用了完全相反的技术手段。
其次,从技术问题出发,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和本申请中是否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例如:
若对比文件明确指出区别技术特征不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而本申请克服了对比文件中的偏见,即偏偏就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则说明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
又例如:
若对比文件没有明确指出不能采用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分析说明对比文件确实不能采用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也能说明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
思路C3:
分析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使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示例: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准备黑色橡胶配料时,加入的碳黑含量一般在3%左右。发明人将加入的碳黑含量从3%增加至30%。事实证明,加入30%碳黑生产出来的橡胶具有原先不曾预料到的高 强 度和耐磨性能。因此,将碳黑含量从3%增加至30%这一技术特征使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区别技术特征不容易想到。
小结:针对C评述方式可这样找到答复的突破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容易想到的评述,可以从本领域的发展方向、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和区别技术特征使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入手。
4、针对D评述方式,一般是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关的元素和参数值,但与区别技术特征又不是完全相同,且审查员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比文件已公开,或无法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审查员认为通过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笔者认为,其成立的条件在于:
(1)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揭示了元素和参数值与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有直接关系;
(2)实验的结果可以结合到对比文件中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因此,针对D评述方式,可从以下几个思路寻找答复的突破口:
思路D1:
分析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是否揭示了元素和参数值与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有直接关系立足于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分析现有技术是否揭示了元素和参数值与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有直接关系,若没有,则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做这个实验。
例如:
对比文件公开硅元素的含量为10%-20%,解决了耐磨的问题。而本申请公开的硅元素的含量为60%-70%,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耐磨性能。
审查意见很有可能会这样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硅元素的含量进行试验,并且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知硅元素的含量在60%-70%时可以进一步增强耐磨性能,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然而,若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中,硅含量在超过30%以后的耐磨性能处于逐渐下滑趋势。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超过30%以后继续做实验也不能增强耐磨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继续做实验。而本申请突破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在硅含量60%-70%发现了可以进一步提高耐磨性能,因此具备创造性。
实操案例: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阵列基板,通过将第一光敏剂层的材料设置为SixGeyOzNw,使得光敏层对可见光或近红外光的光敏性和感光范围增强,解决了“如何增强光敏层对可见光或近红外光的光敏性和感光范围”的技术问题。
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SixGeyOz,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SixGeyOzNw此材料,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分析后发现,对比文件1的SixGeyOz的作用为吸收红外线,并且经过检索后,发现公知常识并未揭示往SixGeyOz加入新的元素可以增强光敏层对可见光或近红外光的光敏性和感光范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为了增强光敏层对可见光或近红外光的光敏性和感光范围,往SixGeyOz加入新的元素,也就无法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SixGeyOzNw此材料。
思路D2:
分析实验的结果是否可以结合到对比文件中将实验的结果结合到对比文件中,若结合后无法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或者是使得对比文件无法实现其自身的技术效果,则说明实验的结果与对比文件有结合障碍,因此具备创造性。
小结:针对D评述方式可这样找到答复的突破口:
对于通过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可以通过分析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是否揭示了元素和参数值与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有直接关系,若已揭示,则分析实验的结果是否可以结合到对比文件中。
>>> 结 语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定的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中,先分析该评述方式成立的理由以及如此评述的原因是什么,以深入了解审查意见的评述逻辑。进而针对审查意见的评述逻辑,逐步拆分评述逻辑成立的环节,分析每个环节是否均评述正确。若有其中一个环节评述不正确,则可以瓦解审查意见中的评述逻辑,从而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另外,在答复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可以先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查找审查意见评述的方式,将以上述各种评述方式对应的思路为基础,有目的性的从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中,寻找与各思路相关的技术内容进行答复,可以有效缩短答复审查意见的时间,提高答复效率。
最后,在意见陈述完成后,还需要考虑修改方式以及意见陈述的内容会对授权文本的保护范围带来怎样的影响,避免对授权文本产生不必要的限缩,尽量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争取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
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411076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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