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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判例】戴姆勒奔驰在新加坡异议VIVO商标案缘何败诉

发布时间:2022.06.17 浙江查看:1353 评论:2

 

案情概况

判决时间:2022年2月9日
国家:新加坡
诉争事项:异议
异议结果: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异议不成立
诉争商标双方信息:

异议理由

理由一:依据《商标条例》第8(2)(b)条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because —
(b) it is similar to an earlier trade mark and is to be registered for goods or services identical with or similar to those for which the earlier trade mark is protected, there exists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on the part of the public.
 

即,若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近似,易造成公众混淆的,则不可获得注册

 

理由二:依据《商标条例》第8(7)(a)条

A trade mark shall not be registered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its use in Singapore is liable to be prevented —
(a) by virtue of any rule of law (in particular, the law of passing off) protecting an unregistered trade mark or other sign 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de
 
即,若根据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标志的相关法律规则(特别是假冒法),商标在新加坡的使用可能会被禁止的,则该商标不得被注册/在某种程度上不得被注册。

裁定结果

一、针对异议理由一,商标注册处认为

 

从视觉上比较,商标都是四个字母组成的商标,虽仅一个字母之差,但注册处更赞同被异议人的观点,即两个商标都是比较短的单词商标,消费者很可能会密切关注各自商标中的每个字母,并非是看商标整体,因此认为在视觉上的近似程度不高
 
从听觉上比较,两者都有两个音节,它们都共享一个相同的音节“Vee”,然而注册处更同意被异议人的观点,即商标的开头不一定总是更重要,听觉强调可能落在第二个音节上,因此认为在听觉上不构成近似
 
③指定商品/服务中,两者有重合的部分,因此商品存在一定的近似程度
 
综上考虑,注册处认为混淆的可能性低,基于《商标条例》第8(2)(b)条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图片

 

二、针对异议理由二,商标注册处认为,关于该理由,需基于以下三个要素进行判断

①商誉

②误导倾向

③利益损害

 

注册处认为商誉是作为企业整体的一种名誉,而非由某个商标或标志来反映;误导更无法成立,因为异议人在使用在先商标时是连同 “Mercedes-Benz”, “Mercedes” 或者 图片一起使用,因此被异议人并无误导消费者之嫌疑。基于以上观点,注册处认为无需再阐述是否有利益冲突,异议人基于《商标条例》第8(7)(a)条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图片
在审阅了所有提交的诉状、证据以及以书面形式的意见后,注册处判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诉争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新加坡商标异议程序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体制,在经历异议、反陈述及证据交换后,本案在最终审理时,商标注册处认为两商标不会构成混淆。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经验:在新加坡,面对较短单词的英文商标时,即使相差一个字母,也不一定直接认定为近似商标,需要从读音、视觉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标签: 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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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期待更多好文分享~文末可以附原文链接哦

    2022/06/17 10:11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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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7 10:17:32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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