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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基于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5.04.29 北京市查看:1917 评论:4

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A的制造方法。
权利要求2:一种A,其特征在于,该A是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制造出来的。

权利要求1的制造方法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审查员在OA1中指出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因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A的结构特征和化学组分。

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通过权利要求1的制造方法制造出来的A与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相比电阻率更低,并没有记载通过权利要求1的制造方法制造出来的A的微观结构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也没有记载有关电阻率的实验数据。

1、在说明书中既没有具体描述微观结构特征也没有具体实验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仅依据说明书中的“电阻率更低”来主张本申请的新颖性?
2、即使勉强通过“电阻率更低”来主张新颖性,是否也难以克服创造性的缺陷?

标签: 说明书 创造性 技术 产品 电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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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应该不会被接受。
    2.是的。

    2015/04/29 11: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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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只要方法有新创性不代表产品也具有新创性,没有直接关系的

    2015/04/29 12:3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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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也觉得单纯说电阻率更低很难使产品具有创造性,因为产品本身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发明的创造性还是体现在如何提供一种电阻率更低的产品的制备方法上。

    另外,我有一个问题,如果没有电阻率或其他微观结构的数据作支持,审查员不会认为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或者认为发明的技术方案达不到效果?

    2015/04/29 12: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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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权2请求保护产品,但完全是用方法特征限定,会被认为是纯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2015/04/29 13: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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