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颖性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5.06.03 北京市查看:2014 评论:8
区别仅在于,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着本申请可解决技术问题a、b、c,而对比文件中记载的是解决技术问题a、b。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
能否根据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而主张本身请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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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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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jie1942
跟解决的技术问题没啥关系。
2015/06/03 08:3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5/06/03 08:4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优雅的思维
不能只看零件。
只看零件的话所有专利都是之前零件组成的。
2015/06/03 09:53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sbjpg
2015/06/03 10:05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优雅的思维
对,有时候“解决的问题” 不能用泛泛性 而谈 具体案件,
所有的专利都是 为了“使人类生活更美好” ,如果以这么泛泛的“解决的问题”来看待 所有专利申请,那么所有专利申请都没什么“奇特”的了。
还是应该考虑 具体案件 的 具体问题,甚至有的案件很明确是 新方法 或者变相的是 新方法,这个时候就更不能用 泛泛地“所解决问题”来 思考它,应该真的考察 具体案件中所说的具体问题
2015/06/03 10:11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huangjie1942
感觉你这个是争辩具体的技术特征的做法,就是相同的技术特征用在不同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有益效果,可以争辩创造性,但前提是整体的技术方案应该也是有所不同。
但楼主的意思整个技术方案都一样了,那如果你说你的技术方案是A+B解决技术问题1和2,那对比文件技术方案也是A+B,解决技术问题是2和3,你怎么就能说对比文件解决不了技术问题1呢?技术方案都一样了,那解决的技术问题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样的,只是有的描述了,有的没描述而已。
2015/06/03 10: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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