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VS格力案对于中国专利行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12.13 江苏省查看:2689 评论:9
1、专利转让前,诉权、及损害赔偿权能否转让——就本案来讲,根据专利权的财产权属性,应当是可以转让的,奥克斯和东芝在转让协议中对转让前的诉权、损害赔偿权进行了约定,一并转让给奥克斯。
2、损害赔偿、侵权获益,到底以哪个为准——奥克斯可能主张依据格力侵权获利为准,因为主张依据损害赔偿的话,奥克斯举证不易、另外转让前损害的是东芝(奥克斯虽然通过协议获得了东芝的损害赔偿权,但容易触碰吃瓜群众朴素的道德情感,觉得奥克斯不地道),从公平、诚实信用角度考虑,可能对奥克斯不利;而对格力而言,可能主张依据实际损害赔偿为准,这个要看东芝空调市场的情况了。法院从案件可操作层面考虑,也很可能依据格力侵权获益计算损害赔偿额。
3、追诉时效的问题,长达十几年的时间了,东芝对格力“侵权”的事实到底知道不知道或者应该不应该知道,这是一个问题,如果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侵权已满3年,则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属于默许默认,最多只可主张许可费,如果是这样的话,奥克斯的诉权及损害赔偿权主张就不能得到主张,奥克斯可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格力接下来的措施有可能是以下几种:
1、继续现有技术抗辩
2、继续提起无效
3、对奥克斯是否有专利转让前的损害赔偿权继续进行上诉
4、反诉奥克斯不正当竞争,这个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5、围绕“损害”赔偿额继续进行上诉
6、动用政治资源,向奥克斯施压,和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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