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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申请专利的法律属性?

发布时间:2021.02.11 江苏省查看:1162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wzzcomzlcl 于 2021-2-15 07:36 编辑

       当发明家产生发明,按照《专利法》规定他可以申请专利,那么申请专利这一行为,它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
     《互联网+专利法的研究》认为,申请专利就是申请人的一种“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专利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申请人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剥夺所在国家的所有公民,不得为盈利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实施该专利技术所有行为;申请专利还有明确的“被告”,即所在国家的全体公民,申请专利还有明确的“原告”即专利申请人。因为具备上述三个特征,所以申请专利实质就是一种“诉”。
        既然是“诉”,那么谁有资格作出答辩?显然是所在国家的所有公民,也即被告有答辩权。但专利申请人并没有给出被告的明确姓名和地址,专利局无法将专利申请文件送达给“被告”,怎么办?专利局只能让申请人先交纳一笔“担保金”后先于执行,把专利权授予申请人,但“担保金”必须抵押在专利局。今后,一旦无效宣告请求人把该专利权宣告无效,那么“担保金”在被扣除了无效宣告请求费之后,余款就要赔偿给请求人所有,合情合理合法。
       当今,世界各国的专利局都越俎代庖,未经被告答辩,就轻率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然而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之后,专利局非但无需为错误地授予专利权而承担国家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无效宣告请求费还要请求人承担,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于法无据!这是因为,专利局错误地授予专利权越多,专利局的经济效益反而越好,反之越差!所以从法学原理剖析,“审查制”的法理逻辑一片混乱,实在没道理!        很多网友对“担保制”提出质疑是;认为是专利权人以一己之力,要对付天下所有无效宣告请求人,这很不公平。解决这个问题途径有三,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也必须缴纳保证金,当无效宣告请求人败诉时也要对专利权人作出赔偿,该赔偿金足以让专利权人聘请专职律师,以应对恶意缠讼的无效宣告请求人;第二、实践中,如果发现无效宣告请求人数量实在太多,则降低“专利权担保金”的金额;第三、复审委员会的合议庭成员数量增多,对一件专利权如果需要作出无效宣告决定,需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数量的赞成票。
      【未完待续,后二篇文章,分别介绍“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合二为一,以及让专利申请人指定专利审批流程的启动时间,推倒传统的《专利法》那种18个月公开,36个月提出实质审查这种明显违反发明创造客观规律的不合理制度】
        最后强调,《互联网+专利法的研究》作者仅仅是一位发明人,理科毕业,写文章不是作者的专长,作者欢迎有法律功底的文科高材生,根据作者的意思对文章进行整理、编辑。作者计划把《互联网+专利法的研究》精简成缩略版,再拿到美国翻译、在美国出版。
        世界各国的《专利法》都是由从来没有搞过发明创造的法学家设计的,由于法学家不知道发明创造的产生过程,不懂得创造发明的规律,导致现有《专利法》都不能更好地促进、保护发明。所以《专利法》一定要让发明人自己提出其设计模型,然后让法学家加以修饰,整理成为法律。

标签: 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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