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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修改超范围

发布时间:2021.02.02 山东省查看:1374 评论:3

请教如下问题: 1、专利公开文本如下: 权利1:包括特征A、B、C; 权利2:包括特征D; 权利3:包括特征E; 2、专利授权文本如下: 权利1:包括特征A、C、D、E; 权利2:包括特征B。 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没有指出特征B的问题,特征B也不影响创造性。 请问,这种修改是否存在超范围的问题呢?

标签: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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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B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里头有ABCDE的技术方案就行,个人愚见

    2021/02/02 11:5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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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ACDE能在说明书中得到这样的组合的,就不是超范围,说明书中通常写的套话“特征可以任意组合”就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审查员的自由量裁权比较大,他认为不超范围就不是超范围。

    如果你不认同这样的修改,对应的,你对该专利提起无效,无效理由应该有“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这一条,因为道理一样,如果修改是超范围的,那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肯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2021/02/02 11:53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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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看说明书里面有没有A、c、d、e的方案,如果有的话是可以的,不属于超范围修改

    2021/02/03 16:1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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