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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优先权中的首次申请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1.28 浙江省查看:669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zhoubucter 于 2021-1-28 16:50 编辑

《巴黎公约》第 4 条第 C 部分中第( 4)款规定了一件在后提出的申请可以被视为“首次申请”的条件,具体包括:第一,在后申请与“绝对意义上的首次申请”针对的主题相同;第二,在后申请与“绝对意义上的首次申请”在同一成员国提出;第三,在后申请在“绝对意义上的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的 12 个月或者 6 个月之内提出;第四,在提出在后申请之前,“绝对意义上的首次申请”已经被撤回,放弃或者驳回,没有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第五,“绝对意义上的首次申请”尚未被用作过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第六,在“绝对意义上的首次申请”与在后申请之间的时间间隔中,该申请人也没有向其他成员国就相同主题提出过申请。如果一份在后的申请满足上述六项条件,就可以被“升格”为“首次申请”,能够用作优先权的基础。




标签: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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