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老代弱问,各国答新创性OA的时候,要求对对比文件进行简要介绍吗?

发布时间:2020.12.15 北京市查看:2056 评论:6

我答国内的新创性OA的时候一般是直奔关键点的,因为已经默认审查员大体了解对比文件了,而且对比文件234...,有时候争辩的时候都用不上,套话就行了,不知道为什么要在答复里一一介绍 (当然也不是一概而论,如果答辩涉及对比文件的原理,或者审查员有重大误解,有时候也会简要介绍) 。 我这么处理没有什么问题吧? 现在做一些内外的案子,发现很多国家的答复希望先介绍对比文件,再分析,这是某些国家的审查指南要求吗? 或者有什么额外 好处? 求指点~~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因为审查员可能会误解对比文件或者申请员其实还没有详细了解对比文件

    2020/12/15 13:5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2楼
    印度会这样,欧洲似乎也这样,楼主遇到了哪些国家的什么要求,能否讲得更仔细些呢

    2020/12/15 14:1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国内的我没看过,不知道。内外的我看到的都是先说对比文件的点,再指出自己发明的区别点/对比文件未披露的点/或是其他争辩内容。

    再说也总不能让审查员收到答复再去具体翻对比文件或审通吧。指出对比文件具体点,再争辩自己申请的点。不一目了然了?

    2020/12/15 15:0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4楼

    2020/12/15 15:15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5楼
    审查员将对于对比文件经常有概括不当、引申、上位的操作,以盖过本申请的保护范围,这是一个强辩点。

    2020/12/16 09:4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T151xxxx4480Uy 于 2021-1-6 15:01 编辑

    如果是涉及新创性的对比文件(非最接近现有技术),可以简要介绍一下,抄对比文件的摘要即可,然后指出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启示

    2021/01/06 14:56 [来自江西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