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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利用一体结构偷换概念,大家一般怎么争辩?

发布时间:2020.05.02 北京市查看:2328 评论:8

举例一,
本发明权1: 某某装置,包括: 支撑柱; 设置在所述支撑柱上的A。
对比文件: 某某装置,包括: 壁(wall),  与壁成一体的支撑柱;设置在壁上的A (注:从图上很容易看出,A与支撑柱无接触,甚至远离)。
审查员:因为壁和支撑柱是一体的,相当于对比文件公开了“设置在支撑柱上的A”。

举例二,
本发明权1: 某某装置,包括A腔、B腔,将A、B腔分隔开的隔壁,所述将A、B腔分隔开的隔壁上设置有C。
对比文件:一个类似“中”字形的结构,在“中”的一竖的接近末端的位置设置有C。
审查员: 那“一竖”整体上相当于隔壁,所以权1的特征都被对比文件公开了。

请大神帮忙看看怎么争 或者 怎么改好点?

不提如何答复,我个人认为,如果审查员都这么审理,那专利就全乱套了。你再怎么小心翼翼地写权利要求里的特征,也保不齐被审查员以奇葩的方式给“等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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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例一没仔细看。例二审查员评的完全没问题啊。

    2020/05/03 10:0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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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04 08:41: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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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例一、例二 审查员说的都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例一,你要说出A设置在支撑柱上比设置在墙上 有突出的技术效果,就是说我放在支撑柱上比挂在墙上好,而且要好很多,其次是 我为了达到好很多这个目的,放在支撑柱上的设计是由巧妙的构思的,不是简简单单 挂上去或者安装上去的。  如果说不出来,那么审查员说的没错,就是本领域显而易见的转用,对比文件给你了启示,不足以形成专利。
    例二同 例一。
    你找的例子倒是很对,都是同一个问题。

    2020/05/03 15:4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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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回复@粢饭团: 现在是特征有没有被公开的问题,  可以理解为 新颖性问题。  再者,即使是创造性问题,现在审查员都不把这个特征当成区别特征,不争对比文件没公开的话,三步法的第三步进行不下去啊。

    2020/05/04 08: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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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对例二来说,你的设计和审查员的对比文件相比,实际区别可能就是C的位置了,因为对比文件中C是在壁的末端而不在腔内,如果我写,我会突出这个,比如写,C在壁上且位于腔内,与两个腔内的介质有直接接触,而这种接触会带来一个特别的效果(有利于介质直接的能量交换啦,有利于C不易受外界干扰啦……等等)

    2020/05/04 10:01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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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05 17:53: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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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你可以试试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实不同,审查员也是能接受的。

    像你说的,确实有时候审查员把三步法第三步里的一部分东西拿到第二步里了,确实不太规范,不过即使你指正了,也不会影响三步法的判断结果。   你举的例子里虽然有一些区别,但起到的作用如果确实相同,无论如何也不会被认为有创造性。  不能只谈特征不谈技术问题。

    2020/05/06 11:17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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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06 11:50: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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