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利用一体结构偷换概念,大家一般怎么争辩?
发布时间:2020.05.02 北京市查看:2328 评论:8
本发明权1: 某某装置,包括: 支撑柱; 设置在所述支撑柱上的A。
对比文件: 某某装置,包括: 壁(wall), 与壁成一体的支撑柱;设置在壁上的A (注:从图上很容易看出,A与支撑柱无接触,甚至远离)。
审查员:因为壁和支撑柱是一体的,相当于对比文件公开了“设置在支撑柱上的A”。
举例二,
本发明权1: 某某装置,包括A腔、B腔,将A、B腔分隔开的隔壁,所述将A、B腔分隔开的隔壁上设置有C。
对比文件:一个类似“中”字形的结构,在“中”的一竖的接近末端的位置设置有C。
审查员: 那“一竖”整体上相当于隔壁,所以权1的特征都被对比文件公开了。
请大神帮忙看看怎么争 或者 怎么改好点?
不提如何答复,我个人认为,如果审查员都这么审理,那专利就全乱套了。你再怎么小心翼翼地写权利要求里的特征,也保不齐被审查员以奇葩的方式给“等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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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shixirui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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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sipo
2020/05/03 10:07 [来自安徽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粢饭团
例一,你要说出A设置在支撑柱上比设置在墙上 有突出的技术效果,就是说我放在支撑柱上比挂在墙上好,而且要好很多,其次是 我为了达到好很多这个目的,放在支撑柱上的设计是由巧妙的构思的,不是简简单单 挂上去或者安装上去的。 如果说不出来,那么审查员说的没错,就是本领域显而易见的转用,对比文件给你了启示,不足以形成专利。
例二同 例一。
你找的例子倒是很对,都是同一个问题。
2020/05/03 15:4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woshixirui
2020/05/04 08:4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dpsipo
2020/05/04 10:01 [来自安徽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KUMA233
像你说的,确实有时候审查员把三步法第三步里的一部分东西拿到第二步里了,确实不太规范,不过即使你指正了,也不会影响三步法的判断结果。 你举的例子里虽然有一些区别,但起到的作用如果确实相同,无论如何也不会被认为有创造性。 不能只谈特征不谈技术问题。
2020/05/06 11:17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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