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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型特征,对侵权比对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2.07 浙江省查看:1778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12-10 10:27 编辑

    随着国内知识产权水平的整体提升,近几年在轻工业的专利维权案件也开始快速增长,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以侵权信息收集渠道广、侵权比对相对便捷,案件量整体居于较高水平。
    以家具行业为例,在近几年中发生了大量的外观设计专利维权,从顾家家私与敏华家具的专利对轰,到仁锦家具由于在先公开被迫撤案的外观诉讼,无论是行业龙头,还是寻常企业,都已有了通过专利打击仿冒的意识。
    但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本土企业在仿冒这件事上从没让人失望过。一些稍具规模的企业在败诉后,仅通过修改产品的设计特征,继续进行销售。这些所谓的“区别特征”在专利权人进行侵权认定时也颇为棘手,尽管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外观设计比对的原则,例如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水平、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等,但在一些案件中,司法解释中的外观设计比对条款仍显得较为宽泛。
    本文以最高法指导案例第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简要分析在外观设计案件中,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型特征,对侵权比对的影响。


【案情摘要】
    高仪公司为“手持淋浴喷头(No.A4284410X2)”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2012年11月,高仪公司以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健龙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并赔偿高仪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认为经一审庭审比对,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存在八点差异(这里不一一赘述),两者不能构成近似,并驳回高仪公司诉讼请求。高仪股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浙知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1.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健龙公司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1.撤销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具有美感的创新性工业设计方案,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通常情况下,外观设计的设计人都是以现有设计为基础进行创新。对于已有产品,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现有设计的部分内容,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设计内容,正是这部分设计内容使得该授权外观设计具有创新性,从而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并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对于该部分设计内容的描述即构成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其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由于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因此,其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可能将设计特征记载在简要说明中,也可能会在专利授权确权或者侵权程序中对设计特征作出相应陈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专利权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另外,授权确权程序的目的在于对外观设计是否具有专利性进行审查,因此,该过程中有关审查文档的相关记载对确定设计特征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理想状态下,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应当是在对整个现有设计检索后的基础上确定对比设计来评判其专利性,但是,由于检索数据库的限制、无效宣告请求人检索能力的局限等原因,授权确权程序中有关审查文档所确定的设计特征可能不是在穷尽整个现有设计的检索基础上得出的,因此,无论是专利权人举证证明的设计特征,还是通过授权确权有关审查文档记载确定的设计特征,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都应当允许其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由最高法出具的裁判理由可知,在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对比中,不仅应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整体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还可以从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型特征角度(外观设计的实质性授权条件)着手,判断侵权产品是否全部包含了这些创新型特征,以此来综合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构成近似。
    此外关于创新型特征的认定,在递交申请时,简要说明中指定的特征也会产生一定影响,针对这一点,专利权人在递交申请时需仔细研判,若在申请时即指明了正确的创造性特征,则可能减少侵权认定时的举证工作;若在申请时指定了错误的创造性特征,则可能对侵权认定造成不利影响(竞争对手在进行规避时也更容易)。

标签: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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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好贴,说理清晰。建议配图,效果将趋于完美。

    2020/12/07 15: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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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安秋anqiu 发表于 2020-12-7 15:55
    好贴,说理清晰。建议配图,效果将趋于完美。

    说实话,我不会插图

    2020/12/07 15:59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3楼
    万毓 发表于 2020-12-7 15:59
    说实话,我不会插图

    编辑帖子时点击图片即可插图呀,评论插图的方式是点击右侧“高级模式”上传图片即可

    2020/12/10 10: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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