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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环境中“若非则无”重要性(but—for materiality)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9.12.11 浙江省查看:1092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12-11 16:43 编辑

刚刚在翻《美国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的时候,里面提到用“若非则无”评价不正当行为。那么这个“but for materiality”到底是什么呢?有没有大牛在线解个惑?

标签: 美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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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摘一下文章原文:
    ’‘      在塞瑞森公司与碧迪公司一案(联邦法院2011年)中,美国法院为以不公平行为进行侵权抗辩设立了标准,要求抗辩方能够证明相关信息具有所谓的”若非则无“重要性(but-for materiality),如果信息不具备”若非则无“重要性,则抗辩方就无法依据塞瑞森案来证明专利权人的不公平行为,
          因此,专利持有人必须开展大量的诉讼行动(也许通过审理与上诉)来证明信息不具备”若非则无“重要性。USPTO一旦认定信息具备”若非则无“重要性,就不允许通过补充审查/复审来修改权利要求。’‘

    2019/12/11 16:2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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