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标驳回的一些问题,请各位帮忙回答
发布时间:2020.09.09 浙江省查看:2027 评论:2
有关商标被驳回的一些问题:
(1)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商标的案件中,在复审申请中,需要提交一些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呢?有关说明中,需要解释说明一些什么内容?
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为ROMAN LIGER,商标局以该标志中“ROMAN”(可译为“古罗马的”,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
(2)部分驳回中,其中将驳回部分删除,这个是怎么操作的?
(3)驳回理由如果是:该标志仅由两个普通印刷体的英文字母组成,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种案件怎么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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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da123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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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驳回,如果不争取被驳的部分,可以选择分割,也可以等待商标局自动处理,结果都是对未驳回部分初步审定公告;
3)显著性可以通过大量使用取得。
2020/09/11 16:05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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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09:2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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