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来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后...
发布时间:2020.09.08 浙江省查看:3531 评论:13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9-8 09:42 编辑
此外,再给遭遇维权诉讼的被告一些建议。
(一)
昨天我收到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来的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
为了方便理解,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1、被告一,为制造侵权产品的公司,住所地在广东;
被告二,为被告一的经销商公司,住所地在北京,进行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
2、我方于北京被告二处(即被告一经销商处)购买侵权产品,固定两被告侵权证据,并将两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管辖没问题吧?
然而不出意料,被告提起了管辖权异议。
又是管辖权异议。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
被告一住所地在广东,应由什么中山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what???!!!
黑人问号脸。
拜托,是,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是同样有管辖权的,谁先受理由谁管啊!
北知已经受理了,北知也确实有管辖权。你这时候搞出这种理由来,说我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和你北知一样,也有管辖权,应该由我来管,这不是搞笑吗?!
做个不恰当的比喻:
前方有个公共免费车位,我把车停里面了。
这时候你过来,说你也有车,应该让你停这。
有这样的道理吗?
大家都得围绕你转?
你是太阳啊?
其实不是不懂,怎么可能会不懂?
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被告也是双双请律师了的。
这种行为不就是明晃晃的浪费司法资源嘛?
当然,法院是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的。
程序嘛,被你得逞啦,又拖了两月~
(二)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由法律提前规定好,什么样的案件应由什么法院来管辖,避免了暗箱操作。
在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在知识产权案件里,管辖权异议是不是已经失去意义了?
已经沦为大部分被告拖延时间的常规手段,说视规则法律如儿戏也不为过。
变成一个规则玩弄者。
我们看看这个案件,我没记错是将近300万的诉讼标的,一次异议才70块钱。
70块钱?!也就吃顿饭的钱,就可以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我审查资料,出裁定书,可以让原告受侵害方等着,可以让排在后面的案件继续得不到审理;
对裁定结果不开心,我还可以再上诉一次,你说气不气。
1、滥用管辖权异议,已经是对司法资源的滥用,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为什么这么说?
谈到知识产权案件,被告提了管辖权异议,大家都只会微微一笑。
哦,不用理他,这就拖延时间呢,咱们也没办法,原告说。
我们也就是花70图一乐,咱该干嘛干嘛,让他们等着去,被告说。
只有法院啊,还得兢兢业业,还得像模像样的给出解释和理由,走上那么一遍流程。
2、更有甚者,倘若原告没对被告做诉前财产保全,被告用这个时间转移财产了呢?
说实在的,他要真是利用这段时间干点什么,我也算能感受到一点管辖权异议的意义。但很多时候,被告也真的啥都不干,就是让你原告给爷等着。
(三)
说多了有点像吐槽了,还是给出一些建议吧。
1、提高管辖权异议成本,根据诉讼标的来。
多花点钱提的异议,应该会更有诚意,更有意义;
2、要求提交初步的证据。
没证据光凭两张嘴皮子就异议的,往后稍稍。
此外,再给遭遇维权诉讼的被告一些建议。
真要时间准备不侵权的证据,大大方方跟法院说,跟法官商量;
没啥证据就好好跟原告谈和解,甚至谈合作,毕竟很多案子还没上升到企业经营博弈的阶段,还真是单纯的一个侵权维权的事情。
这么单纯的事情,你忍心搞那么复杂吗。
不仅是浪费时间,更有玩弄法律的感觉。
吃饭的家伙自己不尊重,你还指望谁尊重你呢?
原文链接:专利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已经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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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秋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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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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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志Xin
2020/09/08 09: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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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10: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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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18 19:27:07
2020/09/08 10: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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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10:2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iceng
8月21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因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经贸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妨害民事诉讼,该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10日,中国华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向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新韩银行北京分行)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华阳**公司向新韩银行北京分行**2900万元,并约定了**期限。同时,新韩银行北京分行和华阳经贸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华阳经贸公司提供担保责任。
由于华阳**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且华阳经贸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新韩银行北京分行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阳**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037万余元,华阳经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查询,华阳经贸公司是华阳**公司的控股股东,占69%以上股权。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当出现纠纷时由**人即新韩银行北京分行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朝阳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当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华阳经贸公司却以其住所地为东城区为由,向朝阳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法官周裕财在与华阳经贸公司充分沟通并释明了管辖权依据未果后,系统梳理了涉及该公司的相关案件发现,该公司在朝阳法院受理的自2019年至今其涉诉的全部案件中均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法官调查了解到,该公司曾经在其他法院以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为由提出过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其他法院审查后移送至朝阳法院。该公司还曾在朝阳法院受理的多起类似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均被驳回,且二审也予维持。不仅如此,该公司还有在同一案件中自相矛盾、反复多次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记录。法官结合调查结果,向该公司释明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但该公司仍拒绝撤回异议申请。
经上述审查,朝阳法院认为,华阳经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且滥用意图明显,属恶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诉讼秩序,决定对华阳经贸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华阳经贸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经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最终予以驳回,维持原决定。
周裕财法官表示,诉讼过程中,部分当事人采取的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的策略,实非治本之策,更浪费司法资源。今后,朝阳法院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化指引及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有效规制;同时希望各方当事人能以此为戒,在诉讼过程中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什么是滥用管辖权异议?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亦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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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逃避实体责任,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营商环境的优化、诚信诉讼秩序的建立均造成极大影响。
2020/09/08 10: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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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10: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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