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疑问
发布时间:2020.09.04 江西省查看:2129 评论:3
请教各位前辈:在看《专利审查指南》5.1.1分案申请的核实中有段话:“(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前一段写的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下一段写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难道已发出驳回决定不属于已被驳回吗。
请教下这要怎么理解。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虔城南
[5]思博市市长
主题:8 回帖:79 积分:721
热帖推荐
求知者
2020/09/05 08:14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NewBee琪琪
2020/09/05 09:06 [来自河北省]
3 举报虔城南
2020/09/05 09:50 [来自江西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