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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02 江西省查看:2962 评论:6

目前在准备专代考试,在看学习资料时关于数值范围的描述是数值范围有重叠部分的可以破坏新颖性。还有一段话是数值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是不是意味着数值范围仅部分重叠的发明创造,可以破坏新颖性,但不能作为抵触申请,因为抵触申请是需要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举例如下: 专利申请A特征是范围1-5,申请日是2020年1月1日。假如专利申请B特征是2-6,申请日是2019年6月1日,公开日是2020年2月1日,则不属于抵触申请。假如B公开日是2019年12月1日,则可以破坏A的新颖性。 请教各位大神,不知道是否这样理解

标签: 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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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对

    2020/10/03 12:3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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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对,不会影响新颖性,因为A和B的保护范围有差别,在线申请的范围是在后申请的范围的上位概念,在后申请具备新颖性,在先和在后申请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2020/10/04 01:05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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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抵触申请, 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 这个还是构成抵触申请的

    2020/10/04 09:2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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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为什么2019-6-1不破坏新颖性??

    2020/10/04 13:1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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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相同的发明创造和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两个不一样的说法,相同的发明创造要求是完全相同,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要领域,问题,技术方案,效果相同才行

    2020/10/05 10: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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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谢谢

    2020/10/06 12:54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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