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复习思路分享
发布时间:2020.06.12 浙江省查看:3129 评论:8
距离考试还有四个月,时间是充分的,希望大家都能按计划复习,最终都顺利通过考试。
这篇文章有4000字出头,总结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思路,适合有一定法考备考基础的同学阅读。我尽量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把庞杂的知识点穿起来,希望大家在阅读时一定保持精力集中,边读边回忆知识点,在纸上画画思维导图,借此机会将总则部分的各个考点穿成一串。
这是个人分享,难免有疏漏之处,大家辩证参考。时间紧张,顾不得排版等诸多细节,法考人披星戴月,也不在乎这细枝末节,闲言少叙,fighting!
分则和刑罚部分下次更新,欢迎备考小伙伴跟我交流。
刑**概念性知识点:刑法的渊源有刑法典(修正案本身就是刑法典),单行刑法(我国就一个关于**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没有),变通规定(gang ao)。
接下来是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关于罪刑法定,有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习惯法);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应明确适当);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关于刑法解释,立法解释效力高于si法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效力。一个刑法用语只能用一种解释的技巧(平义、扩大、缩小、反义、补正、类推),可以有多个解释的理由(文理、体系、当然、历史、比较、目的)。主要记忆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可能的文义,类推解释超出可能的文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应禁止,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但也不能完全乱解释。
刑法的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遍。沾边就可以管,实际能不能管到不需在此处讨论。船舶航空器使用属地管辖。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新法有利于被告用新法,此处被告应未决,已判的不改判。
以上是刑**部分的理论知识。
接下来说犯罪构成理论,按着这样的思路来整理:是否成立犯罪,是否有阻却事由,若无阻却事由则成立犯罪,那么又是什么犯罪形态。
在成立犯罪部分,需要分析四个方面,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主体部分考虑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主犯,从犯,胁从犯,作为犯,不作为犯这些概念。真正的身份犯影响定罪,不真正身份犯影响量刑,但教唆犯,帮助犯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例如教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一样成立贪污罪。真正身份犯中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的辨别,看是否从事公务,是否挂国有的头衔,注意国有控股不算,同时是否利用了职权。
单位犯罪要考虑是否单位决策,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均沾。单位若犯了非单位犯罪,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形式责任,有三款分则罪名只能是自然人犯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诈骗罪。单位成立目的为犯罪的,成立后主要活动为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和内部成员不成立共同犯罪,和外部单位或个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中止要全体有中止意思和中止行为,单个成员中止的只能单个适用,自首同理。
作为犯,违反了禁止性规定。不作为犯是不履行刑法要求的义务,或者对该履行的义务做错事情,没有完成义务。纯正的不作为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例如逃税罪,刑法规定了交税义务,但以作为的做假账,或不作为的不交,都是成立该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产生有法定,职业规范,合同契约,也有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例如危险源或者邀约野外探险,此时应对因果关系做重点分析。
客体部分,要提到法益的概念,掌握不同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对于判断该犯罪的犯罪形态有帮助。例如**罪侵犯人身自由的法益,那么控制**的人身自由就成立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向第三人索要钱财。对于不同法益,又有三个概念: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危险结果既遂的,为实害犯;危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成立既遂的,为具体危险犯;只要有行为,不论危险积累到何程度,就成立既遂的,为抽象危险犯。
主观部分,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何判断一个犯罪的行为的主观部分呢?看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否必然发生。若行为必然导致结果,则为直接故意。若行为只是可能导致结果,要看行为人是什么心态。是希望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反对结果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若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本身不希望结果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可以看行为人有没有明确敌对的目标,例如行为人拉电网,就是为了敌对小偷,那么对于小偷触电死亡的结果,就是放任心态,就是间接故意;若行为人高空抛物,没有敌对的对象,只是想扔垃圾,那么倘若砸到行人,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碰到了窗边的花瓶,导致花瓶坠楼砸到行人,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本身也不想花瓶掉下楼碎掉,与抛垃圾不同。要细致分析。
犯罪目的对于主观要件的判断也很重要。例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以出卖为目的等。针对常考的有:
以非法占有目的才成立的:贪污罪、诈骗类犯罪、侵占罪;
以营利为目的:dubo类、侵犯著作权;
以牟利为目的:走私yinhui物品罪、高利转贷罪、制造复制出版贩卖yinhui物品牟利罪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贿类犯罪
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诬告陷害罪
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罪
对于客观部分,行为人具体实行了什么行为,达到了什么结果,将影响是否入罪,以及入罪之后的犯罪形态问题。这就是常说的认识错误部分的问题。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想做的事情,客观没有达到目的,操作变形,影响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行为人想要的结果没实现:
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将一个客体错当成另一个客体,是对象错误,既遂;
行为人主观认识正确,操作失误,客观上没有打到想打的人,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此处为一罪故意犯罪未遂,另一罪过失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犯罪既遂,(法定符合说,主客观都达到法定构成要件)
行为人想要的结果客观实现,犯罪成立,但因果关系有错误影响犯罪形态,看结果实现时间:
实现时间与预计时间一致,既遂;
实现时间比预计的晚,第一个行为成立既遂,但第二个行为要看是否有期待可能性。
实现时间比预计的早,若已经着手,为既遂;若没有着手,为预备和过失。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例如想故意伤害,实际故意**。此处运用刑法的包容评价思维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定罪。看主观想犯的罪与客观实际犯的罪之间能否包容评价,主客观之间是否有重叠部分。若无法包容评价,则定主观未遂或无罪,客观过失或无罪;若主观超出,例如想偷*,实际偷到了钱,则为主观未遂或无罪,客观既遂。若客观超出,例如想偷钱却偷到了*,则定主观故意既遂和客观过失未遂或无罪。这里的超出是指客观侵犯的法益是否超出主观想侵犯的法益。此处还要评价行为数量,一个行为则想象竞合。
以上谈完犯罪成立,接下来要看是否有阻却事由。阻却事由部分较为清晰,分为主观和客观两部分。主观包含责任年龄,14周岁以前完全阻却,14-16周岁只需要对**重伤qiangjian抢劫放火toudu爆炸fandu,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教唆和帮助等)。14-18周岁,以及75周岁以上,为减轻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部分,精神病人,完全无责,但要强制医疗;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原因自由行为(喝醉,xidu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减轻。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得到官方承诺合法而去犯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入罪,例如罪犯毁灭证据,盗窃犯销赃,近亲属窝藏包庇等。
客观阻却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内容。
正当防卫要求面临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犯,行为人的反击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第三人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将风险转嫁给无辜的第三人,此处的风险不仅是不法侵犯,还有自然灾害等,要求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或等于所避免的灾害。
被害人承诺要求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承诺不能免责,多次承诺以最后一次为准,承诺需要对结果,行为主体,行为方式都同意,可以具有推定承诺(例如邻居家着火,破窗而入救人和财产)。此外幼儿和精神病承诺无效,监护人也不能代替,未成年人对重大事项例如摘取个人器官没有承诺能力。
接下来讨论犯罪形态,过了所有阻却事由,犯罪成立,但具体因果关系会影响犯罪形态。结果与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犯罪既遂。若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则前行为不需要对结果负责,前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若前行为有中止,则成立犯罪中止;若前行为没有中止行为,则成立犯罪未遂。是否归责于介入因素,要看介入因素是否足够异常,以至于单独以介入因素来作用,也能达到犯罪结果的效果。
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原则上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但实行犯若没有用到帮助犯的帮助,且结果的发生跟帮助犯没关系,那么帮助犯成立未遂,帮助犯要想成立中止,要明确告知推出且消除因果关系。
若无法查明因果关系时,故意犯罪的同时犯,都未遂;过失犯罪的同时犯,都无罪;共同犯罪为都既遂;承继的共犯为全程参与者承担,后加入者定未遂;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无法查明的,聚众者承担。
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要求准备工具并且制造条件,但未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成立中止要求自动停止犯罪并且真诚努力中止行为,并且具有有效性。
最后还有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共谋,共实行,可以承继,承继的只对自己加入后的结果负责。共同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
按照分工可以有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按照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其他概念都可以互相竞合。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教唆犯必须有教唆故意,帮助犯包括心理帮助和物理帮助。未遂的帮助犯,指帮助犯提供的是无效的帮助,根本不可能帮上忙;帮助犯未遂,是指帮助犯提供了有效的帮助,但没有达成结果。间接正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实施犯罪,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工具人不成立犯罪,只有间接正犯一个人构成犯罪。
最后是罪数部分。一行为原则上一罪,可以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继续犯或结果加重犯;例外是有一行为多罪名:骗取出口退税和逃税,走私不同违禁品的;
多行为一罪名:结合犯转化犯,只定转化后的罪;或处断的一罪,例如连续犯,多次触犯同一罪名,吸收犯,前行为是实行后行为的必经之路;牵连犯,受贿后徇私枉法,两个行为定一个重罪;资产评估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下一篇刑法分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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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有4000字出头,总结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思路,适合有一定法考备考基础的同学阅读。我尽量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把庞杂的知识点穿起来,希望大家在阅读时一定保持精力集中,边读边回忆知识点,在纸上画画思维导图,借此机会将总则部分的各个考点穿成一串。
这是个人分享,难免有疏漏之处,大家辩证参考。时间紧张,顾不得排版等诸多细节,法考人披星戴月,也不在乎这细枝末节,闲言少叙,fighting!
分则和刑罚部分下次更新,欢迎备考小伙伴跟我交流。
刑**概念性知识点:刑法的渊源有刑法典(修正案本身就是刑法典),单行刑法(我国就一个关于**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没有),变通规定(gang ao)。
接下来是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关于罪刑法定,有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习惯法);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应明确适当);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关于刑法解释,立法解释效力高于si法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效力。一个刑法用语只能用一种解释的技巧(平义、扩大、缩小、反义、补正、类推),可以有多个解释的理由(文理、体系、当然、历史、比较、目的)。主要记忆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可能的文义,类推解释超出可能的文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应禁止,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但也不能完全乱解释。
刑法的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遍。沾边就可以管,实际能不能管到不需在此处讨论。船舶航空器使用属地管辖。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新法有利于被告用新法,此处被告应未决,已判的不改判。
以上是刑**部分的理论知识。
接下来说犯罪构成理论,按着这样的思路来整理:是否成立犯罪,是否有阻却事由,若无阻却事由则成立犯罪,那么又是什么犯罪形态。
在成立犯罪部分,需要分析四个方面,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主体部分考虑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主犯,从犯,胁从犯,作为犯,不作为犯这些概念。真正的身份犯影响定罪,不真正身份犯影响量刑,但教唆犯,帮助犯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例如教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一样成立贪污罪。真正身份犯中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的辨别,看是否从事公务,是否挂国有的头衔,注意国有控股不算,同时是否利用了职权。
单位犯罪要考虑是否单位决策,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均沾。单位若犯了非单位犯罪,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形式责任,有三款分则罪名只能是自然人犯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诈骗罪。单位成立目的为犯罪的,成立后主要活动为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和内部成员不成立共同犯罪,和外部单位或个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中止要全体有中止意思和中止行为,单个成员中止的只能单个适用,自首同理。
作为犯,违反了禁止性规定。不作为犯是不履行刑法要求的义务,或者对该履行的义务做错事情,没有完成义务。纯正的不作为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例如逃税罪,刑法规定了交税义务,但以作为的做假账,或不作为的不交,都是成立该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产生有法定,职业规范,合同契约,也有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例如危险源或者邀约野外探险,此时应对因果关系做重点分析。
客体部分,要提到法益的概念,掌握不同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对于判断该犯罪的犯罪形态有帮助。例如**罪侵犯人身自由的法益,那么控制**的人身自由就成立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向第三人索要钱财。对于不同法益,又有三个概念: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危险结果既遂的,为实害犯;危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成立既遂的,为具体危险犯;只要有行为,不论危险积累到何程度,就成立既遂的,为抽象危险犯。
主观部分,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何判断一个犯罪的行为的主观部分呢?看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否必然发生。若行为必然导致结果,则为直接故意。若行为只是可能导致结果,要看行为人是什么心态。是希望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反对结果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若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本身不希望结果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可以看行为人有没有明确敌对的目标,例如行为人拉电网,就是为了敌对小偷,那么对于小偷触电死亡的结果,就是放任心态,就是间接故意;若行为人高空抛物,没有敌对的对象,只是想扔垃圾,那么倘若砸到行人,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碰到了窗边的花瓶,导致花瓶坠楼砸到行人,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本身也不想花瓶掉下楼碎掉,与抛垃圾不同。要细致分析。
犯罪目的对于主观要件的判断也很重要。例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以出卖为目的等。针对常考的有:
以非法占有目的才成立的:贪污罪、诈骗类犯罪、侵占罪;
以营利为目的:dubo类、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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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行贿类犯罪
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诬告陷害罪
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罪
对于客观部分,行为人具体实行了什么行为,达到了什么结果,将影响是否入罪,以及入罪之后的犯罪形态问题。这就是常说的认识错误部分的问题。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想做的事情,客观没有达到目的,操作变形,影响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行为人想要的结果没实现:
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将一个客体错当成另一个客体,是对象错误,既遂;
行为人主观认识正确,操作失误,客观上没有打到想打的人,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此处为一罪故意犯罪未遂,另一罪过失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犯罪既遂,(法定符合说,主客观都达到法定构成要件)
行为人想要的结果客观实现,犯罪成立,但因果关系有错误影响犯罪形态,看结果实现时间:
实现时间与预计时间一致,既遂;
实现时间比预计的晚,第一个行为成立既遂,但第二个行为要看是否有期待可能性。
实现时间比预计的早,若已经着手,为既遂;若没有着手,为预备和过失。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例如想故意伤害,实际故意**。此处运用刑法的包容评价思维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定罪。看主观想犯的罪与客观实际犯的罪之间能否包容评价,主客观之间是否有重叠部分。若无法包容评价,则定主观未遂或无罪,客观过失或无罪;若主观超出,例如想偷*,实际偷到了钱,则为主观未遂或无罪,客观既遂。若客观超出,例如想偷钱却偷到了*,则定主观故意既遂和客观过失未遂或无罪。这里的超出是指客观侵犯的法益是否超出主观想侵犯的法益。此处还要评价行为数量,一个行为则想象竞合。
以上谈完犯罪成立,接下来要看是否有阻却事由。阻却事由部分较为清晰,分为主观和客观两部分。主观包含责任年龄,14周岁以前完全阻却,14-16周岁只需要对**重伤qiangjian抢劫放火toudu爆炸fandu,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教唆和帮助等)。14-18周岁,以及75周岁以上,为减轻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部分,精神病人,完全无责,但要强制医疗;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原因自由行为(喝醉,xidu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减轻。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得到官方承诺合法而去犯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入罪,例如罪犯毁灭证据,盗窃犯销赃,近亲属窝藏包庇等。
客观阻却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内容。
正当防卫要求面临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犯,行为人的反击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第三人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将风险转嫁给无辜的第三人,此处的风险不仅是不法侵犯,还有自然灾害等,要求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或等于所避免的灾害。
被害人承诺要求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承诺不能免责,多次承诺以最后一次为准,承诺需要对结果,行为主体,行为方式都同意,可以具有推定承诺(例如邻居家着火,破窗而入救人和财产)。此外幼儿和精神病承诺无效,监护人也不能代替,未成年人对重大事项例如摘取个人器官没有承诺能力。
接下来讨论犯罪形态,过了所有阻却事由,犯罪成立,但具体因果关系会影响犯罪形态。结果与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犯罪既遂。若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则前行为不需要对结果负责,前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若前行为有中止,则成立犯罪中止;若前行为没有中止行为,则成立犯罪未遂。是否归责于介入因素,要看介入因素是否足够异常,以至于单独以介入因素来作用,也能达到犯罪结果的效果。
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原则上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但实行犯若没有用到帮助犯的帮助,且结果的发生跟帮助犯没关系,那么帮助犯成立未遂,帮助犯要想成立中止,要明确告知推出且消除因果关系。
若无法查明因果关系时,故意犯罪的同时犯,都未遂;过失犯罪的同时犯,都无罪;共同犯罪为都既遂;承继的共犯为全程参与者承担,后加入者定未遂;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无法查明的,聚众者承担。
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要求准备工具并且制造条件,但未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成立中止要求自动停止犯罪并且真诚努力中止行为,并且具有有效性。
最后还有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共谋,共实行,可以承继,承继的只对自己加入后的结果负责。共同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
按照分工可以有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按照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其他概念都可以互相竞合。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教唆犯必须有教唆故意,帮助犯包括心理帮助和物理帮助。未遂的帮助犯,指帮助犯提供的是无效的帮助,根本不可能帮上忙;帮助犯未遂,是指帮助犯提供了有效的帮助,但没有达成结果。间接正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实施犯罪,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工具人不成立犯罪,只有间接正犯一个人构成犯罪。
最后是罪数部分。一行为原则上一罪,可以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继续犯或结果加重犯;例外是有一行为多罪名:骗取出口退税和逃税,走私不同违禁品的;
多行为一罪名:结合犯转化犯,只定转化后的罪;或处断的一罪,例如连续犯,多次触犯同一罪名,吸收犯,前行为是实行后行为的必经之路;牵连犯,受贿后徇私枉法,两个行为定一个重罪;资产评估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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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秋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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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秋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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