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韩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求解答!!!
发布时间:2015.02.26 广东省查看:2810 评论:2
大家好,最近打算整理各国专利保护期限。查到网上关于韩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有以下几种说法(具体出处见后链接):
1.“1996年7月1日之前,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15年,此后改为自申请日起10年”(http://www.docin.com/p-100281491.html,http://news.k8008.com/html/201212/news_2689746_1.html);
2.“韩国规定实用新型专利自1996年7月1日起从公告日起算10年,增长为自申请日起算15年”(http://www.66law.cn/topic2010/syxxzlbhq/77803.shtml);
3.“申请公布之日起10年,同时规定该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15年(1961年实用新型法,1990年修订,第22条)”(http://www.sipo.gov.cn/dtxx/gw/2002/200804/t20080401_351331.html)
韩国专利法修改频繁,上述说法都存在不妥之处,尤其第一条和第二条存在明显矛盾。
然而,在《外国专利法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1月第一版,但其各国法律并非最新,至少韩国不是)中韩国实用新型法部分查阅,其第22条(第313页)记载:“实用新型权期限在第21条第(1)款规定实用新型注册后开始,于其申请日后可终止”,更加不解???(是翻译漏了?排版漏了?)
于是,来到韩国专利局的网站,下载其最新版实用新型法(英文,见附件),其第22(1)条写明“实用新型权期限在第21条第(1)款规定实用新型注册后开始,于其申请日第10年后终止”,另第22-2中还写了其期限延长的情况。
对于第22-2中期限延长的情况没有很看懂,无法更好知悉韩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求各位解答,多谢!!
附件:
- 韩国实用新型法UTILITY MODEL ACT_201308.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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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lee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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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淘沙
http://bbs.mysipo.com/forum.php? ... peid%26typeid%3D133
含妹,上贴如有误,请更正。
2015/02/28 11:2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jojolee
感谢!
2015/03/04 16:5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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