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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8 四川省查看:2070 评论:9
评论列表
六海
2020/03/18 13:03 [来自广东省]
KUMA233
2020/03/18 13:31 [来自黑龙江省]
鸡你太美
2020/03/18 15:39 [来自陕西省]
三条鱼
鸡你太美 发表于 2020-3-18 15:39这个案子是你自己做的还听说来的?因为按照所述的情况,合并后是不能克服产品无创的缺陷的,也就是说不可能 ...
2020/03/18 15:59 [来自四川省]
三条鱼 发表于 2020-3-18 15:59在网上看到的,还比较多
2020/03/18 16:10 [来自陕西省]
2020/03/18 16:20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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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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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冰雁
2024-12-25 16:37:19
有没能写系统类,模块类实用新型的大佬
t_4948_YCx5bg
2024-12-21 09:58:42
权要中写沿重力方向往复移动,这属于病句吗
六海
这无效他做什么,好不容易申请个专利,单凭这个也无效不掉,因为他保护是 用B方法制造的A。而不是所有的A, 只保护B方法制造的A, 也许B方**在A上留下特有的印记。
2020/03/18 13:0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KUMA233
审查员不太可能失误大到给A主题授权,如果真授权了,应该是用不具备创造性来无效
2020/03/18 13:31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鸡你太美
2020/03/18 15:39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三条鱼
在网上看到的,还比较多
2020/03/18 15:59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鸡你太美
1L说的也是对的。
这个案子合并权项后能授权,必然是方法B导致了该产品A'产生了变化,使之相对于产品A具备了非显而易见性(有效果,有区别)。
但如果是这样,只要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增加方法特征就可以了,没必要通过合并的方式删去方法权利要求。
所以整个案子的处理方式都很奇怪。
2020/03/18 16:10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KUMA233
可以给个例子吗,跟你描述的情况一致的
2020/03/18 16:20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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