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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无效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18 四川省查看:1830 评论:9

突然间想起了这么一个情况:一个专利,其申请版本包括产品A和其制造方法B,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产品A为现有技术,B有创造性,因此,申请人把产品独权和方法独权合并为一个新的独权:一种产品A,其由**和**制备而成,其制备方法如B(看到目前有许多专利都是这样答复而授权了的),专利最终授权。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专利的实质是保护了方法B还是产品A?如果是方法B,但是该专利的主题为A,可不可以借由改点去无效该专利?如果可以无效,那么无效理由是什么,专利权人可以采用什么修改方式来回避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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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六海 于 2020-3-18 13:05 编辑

      这无效他做什么,好不容易申请个专利,单凭这个也无效不掉,因为他保护是 用B方法制造的A。而不是所有的A, 只保护B方法制造的A, 也许B方**在A上留下特有的印记。

    2020/03/18 13: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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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合并之后的主题不能是A,只能是B。   如果你想说要保护的是通过制备方法B所得到的A,那么要保证A是之前没有过的,既然已经说了产品无创造性,就不能用产品作主题,主题只能是用来制备A的方法B。

    审查员不太可能失误大到给A主题授权,如果真授权了,应该是用不具备创造性来无效

    2020/03/18 13:31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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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个案子是你自己做的还听说来的?因为按照所述的情况,合并后是不能克服产品无创的缺陷的,也就是说不可能获得授权。

    2020/03/18 15:39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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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鸡你太美 发表于 2020-3-18 15:39
    这个案子是你自己做的还听说来的?因为按照所述的情况,合并后是不能克服产品无创的缺陷的,也就是说不可能 ...

    在网上看到的,还比较多

    2020/03/18 15:5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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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三条鱼 发表于 2020-3-18 15:59
    在网上看到的,还比较多

    1L说的也是对的。
    这个案子合并权项后能授权,必然是方法B导致了该产品A'产生了变化,使之相对于产品A具备了非显而易见性(有效果,有区别)。
    但如果是这样,只要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增加方法特征就可以了,没必要通过合并的方式删去方法权利要求。
    所以整个案子的处理方式都很奇怪。

    2020/03/18 16:10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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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三条鱼 发表于 2020-3-18 15:59
    在网上看到的,还比较多

    可以给个例子吗,跟你描述的情况一致的

    2020/03/18 16:20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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