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配方类专利的疑惑
发布时间:2019.11.22 四川省查看:3336 评论:6
对于目前的化学配方类专利,比如其组分为A、B、C、D,审查员都喜欢找一个对比文件1,其配方A、B、E、F、G,然后把对比文件1作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出这个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为:C、D,然后又从其他地方找出采用C、D作为组分的对比文件2、3等等,就说这个发明没有创造性。特别是对比文件中的E、F、G明显是有着重要作用,将其与A、B分隔开就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时,审查员依然把这个拆开来作为一个对比文件。
目前存在的疑问是: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应该是本发明具有C、D,同时不具有E、F、G吗?(虽然暂时也没有想到EFG有什么具体的作用);同时,配方类发明是整个配方形成的混合物或组合物才能形成相应的有益效果、具有相应的功能,这样拆开来进行分析是否合理?(对于一些具有相同功能组分之间的替换可以理解,但是具有不同功能的组分进行拆开然后再组合就不能理解了,比如EFG具有的功能是1,而CD具有的功能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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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鱼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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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组分是包括A、B、C、D,也就是默认还可以包括E、F、G等,那么该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点是本发明具有C、D。
需要区分化学配方中封闭式写法和开放式写法。
个人愚见,请多指教。
2019/11/22 13:4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三条鱼
上述已经说了是封闭式写法,“其组分为A、B、C、D”,但是看审查员通常情况下比较喜欢说区别技术特征为C、D,请问一下该怎么用好区别特征E、F、G去答复呢?目前还没有从这个方面去思考过。
2019/11/22 13:57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鸡你太美
2019/11/22 14:4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三条鱼
但是对于一个配方类专利来讲,其组分EFG必然是其必要技术特征,因为起相应技术效果的是其所有组分的共同作用,而不是某一两个组分,除非将EFG写在从权当中。
2019/11/22 15:55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lyjsandy
2020/03/11 12:0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applepine
2020/09/16 18:1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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