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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武夷山市专利资助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北京市查看:1009 评论:0

根据武政综[2017]45号文关于印发的《武夷山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现将2019年度授权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和办理地点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时,下午2:30-5:30时。

受理截止时间:至2020年4月10日为止。

2、材料受理地点:市区五九北路6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501室(知识产权股)。

二、各类专利资助和奖励办理要件和时间期限

受理的授权专利时间范围是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0日止。时间以授权书标识的时间为准。同时向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以下证明材料,并提供有效原件进行核对:

1、对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和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

2、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奖励

(1)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和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

3、对外观专利授权的奖励

(1)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和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专利证书复印件、外观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

4、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联系电话:0599-5312701

联系人:苏洁

武夷山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武夷山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专利产业化资助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地址在武夷山市行政辖区内、并且专利申请书申请地址在武夷山市行政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人(辖区内中央、省、南平市属行政及企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产业化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并经过初步审查合格且按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的,对每项发明申请技术方案研发给予2000元的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并且已经在本市落地进行研发的(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每项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给予2万元的专利实施促进奖励。

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并且已经在本市落地进行研发的(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每项专利项目给予3000元的专利实施促进奖励。

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专利,并且已经在本市落地应用的(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外观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开发应用),每项专利项目给予500元的专利实施促进奖励。

第七条 获得国家、省、南平市专利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1:1比例配套奖励;多次获奖的专利按最高额度实施配套奖励。

第八条 列入国家级、省级、南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10万和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企业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奖励1万元。

第十条 发明专利申请产业化资助申请人应当在其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专利申请项目产业化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项目产业化资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四)对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的证明。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人应当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之日六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明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证书;

(四)已经在本市落地研发的证明(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

实用新型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人应当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用新型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四)已经在本市落地研发的证明(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开展研发)。

外观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人应当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专利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观专利项目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专利证书;

(四)已经在本市落地应用的证明(有实验试制场所,并按授权外观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开发应用)。

第十二条 专利奖励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奖励的,应当自获得荣誉或奖励证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荣誉或奖励证书;

(四)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日常受理资助和奖励申请,集中公示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发放资助奖励金。公示方式为在武夷山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四条 专利产业化资助和奖励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经查证系伪造或弄虚作假的,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十日内责令其退回已经发放的资助或奖励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5年7月1日施行,2017年1月1日进行修订。原专利资助和奖励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标签: 专利资助 武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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