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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收到维驳,应该不能再提分案了吧?

发布时间:2020.02.26 北京市查看:951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Sugarpandahui 于 2020-2-26 10:42 编辑

母案经历了复审维驳,提起了分案(本申请)。现在分案经历了复审,也被维驳了。这种情况应该不能再提出分案了吧(母案的期限已过)?如果不满,只能走行政诉讼这条道了吧?

指南关于分案的规定是“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不得分案。

所以我理解应该只能提行政诉讼了。想向各位确认下。多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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