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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协议中关于药品专利补充数据的条款

发布时间:2020.01.16 安徽省查看:1502 评论:6


不太懂美国对于医药类专利的审查流程,这句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美国的医药类专利在进入中国后,可以在复审、复审驳回后的诉讼以及无效过程中,都可以再补充数据来满足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其中补充的数据有没有限制,例如只能补充医药的实验数据?还是可以补充其他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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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等相关法条修改呗。
    我认为修改后应当是原始文件中提及过的效果,可以通过提交具有一定可靠性的数据来进一步说明其充分公开或者创造性,而不是无限制地提供任何实验数据,或者用于说明任何创造性。
    抠字眼的话,这句话的“公开和创造性”属于定语,而对象是指“充分性”。这样说的话你能够理解了吗?

    2020/01/16 15:40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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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该条款  怕是 只适用于美国申请人

    2020/01/16 17:4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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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a5264848 发表于 2020-1-16 17:41
    该条款  怕是 只适用于美国申请人

    逗逼

    2020/01/16 21:2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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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a5264848 发表于 2020-1-16 17:41
    该条款  怕是 只适用于美国申请人

    大陆企业去美帝注册个公司,然后以美帝公司的名义回来注册药品呢?

    2020/01/17 09:1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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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的理解是因为药品专利在先,临床试验在后,可能会根据临时试验的具体情况对专利内容进行调整。

    2020/01/17 09: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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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鸡你太美 发表于 2020-1-16 15:40
    等相关法条修改呗。
    我认为修改后应当是原始文件中提及过的效果,可以通过提交具有一定可靠性的数据来进一 ...

    英文版是sufficiency of disclosure and inventive step,就是充分公开和创造性,这恐怕是中文翻译得太烂了。

    2020/01/17 13: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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