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USPTO权利要求修改规则

发布时间:2021.03.08 河北省查看:1132 评论:3

案件概况: 一件在美申请,包含:独权1、从权2(引权1)、从权3(引权1)。在首次OA答复中,未修改权1和权2,将权1的特征全部增加到权3中并将权3改成了独权。 之后,接收到美国代理所转达的审查员电话意见:修改后的独权3可授权;权2修改为引用权3后可授权;独权1应当删除。 申请人同意该意见。 我的问题是: 关于权利要求2的修改方式是如下哪种:(1)直接将权利要求2的引用关系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3; (2)删除当前权利要求2,并在独权3后新增一个权项(包含当前权利要求2的全部特征)。 应该采取方式(1)还是(2)? 如果是方式(1),修改后就变成在前权利要求引用在后权利要求了,USPTO对此是接受的吗(在哪里有相关规定呢)? 如果是方式(2),那么删除的权利要求2的状态是什么(Withdrawn吗)? 期待各位同仁的解答,谢谢!!

标签: 美国专利 USPTO 权利要求修改 权利要求编号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最近不想干活,不研究美国了。美国的法规或者说是法典还是比较好找内容的,自己来吧。外国的问题本论坛能答复的人不多,或者都有本职工作,很懒。

    2021/03/08 17:21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2楼
    把权3特征加入到权2变成独权不就行了

    2021/03/08 18:3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人家实际意思就是权2改成引用权3的内容,根据修改重新编号就是了。

    2021/04/02 16:0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