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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大妈很忙,但还是忍不住有三点要讲。

发布时间:2019.10.11 福建省查看:2921 评论:15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9-10-11 16:20 编辑

      今天,李工在思博评论了西门大妈写的一些内容,首先很感谢。但因此西门大妈忍不住想把一些想法说一下。可能吹牛和牵强的部分不少,大家包涵


      一、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印证”了西门大妈的第一篇文章

      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大家都知道,西门大妈的第一篇文章是《专利创造性的思考与困惑》(包括续)。

      直接引用大岭老师9月25日在微信公众号“大岭IP”发布的《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要点》,内容如下:


      再来看一下西门大妈第一篇文章《专利创造性的思考与困惑》的相应内容:


      是否“印证”,请大家自行判断。

      【需要说明一点,现在这种审查指南的修改方式,跟2011年美国KSR案的一些结论是相矛盾的,当然大西门妈也反对KSR的一些结论。或者说,这样的修改,仍然无法解决一些问题,个人认为原因在于发明的定义,这也是西门大妈后来继续写第二篇文章的部分动机。】

      二、盐水治癌无效案“印证”了西门大妈的第二篇文章

      盐水治癌专利相信很多人知道,它是名称为“一种抗癌注射液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

      西门大妈后续的第二篇文章是《把技术方案比作人》,最近发表在思博上。

      关于《把技术方案比作人》的第二部分,思博上有一个业界朋友跟西门大妈讨论了许多条,他后来提到:


      这位同行说得很好,特别是“可以通过举证来辨析的”。

      刚好,最近“一种抗癌注射液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的无效案【可以参考文章《那个21天就能消灭癌细胞的发明专利被无效了『附无效决定书』》】,西门大妈觉得就是现实版的轮胎案。

      轮胎案是一开始有相应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我让大家想象一下如果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会怎样。

      而盐水治癌无效案刚好是反过来了:一开始审查员认可了相应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后来合议组认为其实没有这样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该发明专利的无效案最后无效决定中写道:


      大家看是不是这样:一开始,授权这个专利的审查员,肯定是因为相信相应的技术效果而给专利授权了;后来合议组认为没有相应的效果,不能授权。

      是否“印证”,请大家自行判断。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需要提到,不感兴趣可以跳过,即:如果没有相应的抗癌技术效果,这个注射液还能够叫做技术方案吗?

      第二篇文章专门讨论过,主题名称是不限定技术方案,即“一种抗癌注射液及其应用”并不影响这种注射液成分本身能否起到其它方面的技术效果,本身能够成为技术方案。关键看这个注射液本身能够有其它技术效果。

      我们不得不找找申请文件中的其它技术效果。在申请文件中没有发现什么,但在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的部分,却有这样的内容:


      西门大妈认为,这些内容可以用于说明,这个注射液是能够成为具有其它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的【好吧,仍然略有牵强,谁让申请文件不记载一点别的技术效果呢】。附注射液成分记载如下:


      三、所有的发明都是“组合发明”,所有的化学产品发明都是“用途发明”

      3.1所有的发明都是“组合发明”。
      这一点总之就是说:由所有的基本粒子都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发明或创造出来的),因此,人类的所有发明创造,都可以说是已知物质的重新组合,就看是哪种层次上的重新组合而已:如新的化合物是已知原子的重新组合,新的元素是已知质子中子的重新组合等等。
      
      为什么要说这么奇怪的一点,还不是仍然认为法二条有问题,有空再细说。

      3.2所有的化学产品发明都是“用途发明”。(甚至所有发明都是“用途发明”)
      不管化学产品本身是不是首次被提出,所有的化学产品发明都是“用途发明”。大家不妨看看指南里面,印象中有地方指出,哪怕是新化学产品,也一定要公开新化学产品的至少一个用途。而已知化学产品的新用途发明就更有意思了。新用途的新解释,我提的新看法,我自己都经常觉得是多么奇怪!难怪李工质疑。

      但之前就已经把“用途”归纳为“广义技术问题”了,今天又说这一点是为什么。

      还不是仍然认为法二条有问题。

      我就在想,大家仔细端详布莱恩表(《把技术方案比作人》第二部分最后有),难道就不会怀疑法二条吗,难道就不会怀疑“人生”吗?

      好吧,有空再细说。(欢迎大家积极交流~

标签: 西门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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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安秋anqiu 发表于 2019-10-11 16:21
    把技术方案比作人这个标题  就让我觉得怪怪的

    刀刀说法的著名许律师曾经说过另一个极好的题目:发明不是人。(当时好惊赞这个题目)
    把两个题目结合起来看就明白我的意思了:如果把技术方案比作人,那么发明不是人。
    因为我认为发明不是技术方案,现在的法二条定义值得商榷。。。

    2019/10/11 17:21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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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019/10/11 15: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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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9-10-11 15:55 编辑

    西门大妈是全称,
    在论坛或其他的场合,如果用简称,个人建议不要用上位概念“大妈”,用西门什么的都好。

    2019/10/11 15: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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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siceng 发表于 2019-10-11 15:54
    西门大妈是全称,
    在论坛或其他的场合,如果用简称,个人建议不要用上位概念“大妈”,用西门什么的都好。 ...

    哈哈哈哈~  

    2019/10/11 16: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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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把技术方案比作人这个标题  就让我觉得怪怪的

    2019/10/11 16:2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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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没看懂怎么办

    2019/10/11 16: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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