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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行政复议我一脸懵逼

发布时间:2019.10.07 河南省查看:1398 评论:1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这两句话都正确。
我认为,“关于......的决定”:表示已经作出“给予......的决定”,并进一步作出了“实施......的决定”。不服的话应该起诉,而不是行政复议。
而单纯的“给予......的决定”,表明其并未作出“要实施”的决定,属于程序性的决定,应该行政复议。
说实话我也很懵逼,只能这么理解。有大佬能帮助分析一下吗?

标签: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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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一、行政复议和诉讼是两条并行的纠纷解决路径。
    通常情况下,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可选择复议或诉讼的(二者只能选一个)。复议前置例外。
    对于选择复议的案件,复议结果通常还可以再起诉。复议终局例外。
     
    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可以复议,可以起诉;对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费用的裁决,只能起诉,不能复议。
         参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马上要修订了)。

    三、关于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第四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2019/10/08 10:2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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