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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的保护期限

发布时间:2019.10.02 浙江省查看:1332 评论:2

张某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完成一项发明。该公司就此发明于2009年10月30日向国知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F1。2010年7月12日该公司针对该申请F1提出分案申请F2。2010年10月20日该公司对申请F2再次提出分案申请F3。申请F3的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0日。

问:关于专利权F3的保护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a自2009年10月30日算
b自2011年7月29日算
c自2030年7月12日止
d自2030年10月20日止

答案只有A正确,但我觉得D也对,“法则”说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这里法则用“可以”而不是“应当”来表述,意思就是有“选择保留原申请日”和“选择不保留申请书”。假如保留,那A选项没问题,但如果不保留,那岂不是也可以选D了?求大神分析

标签: 分案和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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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会缺省地认为不能保留原申请日的。考题这么出,就没法考了。

    2019/10/02 20:5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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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16?分钟前不会缺省地认为不能保留原申请日的。考题这么出,就没法考了。

    也只能这样了

    2019/10/02 21:0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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