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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回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能否将独权中的功能性限定删除

发布时间:2019.09.11 广东省查看:1797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9-10-25 13:41 编辑

请教各位大神,因为涉及到计算机程序,请问回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能否将独权中的服务器的功能性限定删除?

标签: 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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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补充一下,这个专利是实用新型,审查员说其中的功能性限定涉及到计算机程序

    2019/09/11 11: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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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无论理论上是否可以删除,我相信实践中,审查员下次会给你发不符合A33的通知书的。

    2019/09/11 11:3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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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9-11 11:30
    无论理论上是否可以删除,我相信实践中,审查员下次会给你发不符合A33的通知书的。 ...

    李工,那这样可以怎么修改才能使独权符合实用新型客体的要求

    2019/09/11 11: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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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首先建议你跟审查员沟通下想法,得到的回复可能会有2种结果,一、会给出可操作的意见;二、不会给意见,要求你先答复;若是第二种,目前我这边的处理思路是,将该部分内容(实用新型的功能性限定涉及到计算机程序的)归结为常规技术手段。如果直接删除,从形式上看,可能是扩大了范围,是不允许的修改情况。还要结合你的方案的具体情况,来修改,或者,权利要求之间的合并,以及说明书中是否记载新的特征可以放入权要中。

    2019/09/11 12:0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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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一般是可以的

    2019/09/11 14: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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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请教一下,一般可以是指哪种情况;按照楼主说的情况,这样修改不会超范围么?如果涉及计算机的功能性限定,审查员可能会认定功能性限定设计计算机程序技术内容。

    2020/09/10 15: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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