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通讯】美国专利写错了?后悔药可以有!
发布时间:2015.01.26 北京市查看:2412 评论:9
重新颁发专利的先决条件 - 承认错误
长盛通讯是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就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近期的先例专利商标意见做的扼要总结。长盛会列出相关的事实、议题以及长盛持有的立场。长盛的总结将使您了解联邦巡回法院的最新资讯。这些资讯对涉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人至关重要,也欢迎您提供任何反馈。
在美国,专利权人在获准专利后若对所得专利不满,譬如如果专利含有瑕疵、错误、或专利权人认为有必要修正专利范围,专利权人可以考虑申请重新颁发专利。重新颁发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承认错误"。重新颁发程序允许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中存在的错误进行修正。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35章第251条规定,对于任何专利来说,如果由于错误而导致全部或部分专利失效或无效,该错误起因包括 (1)说明书或附图含有残缺,或者(2)所获得的权利要求大于或小于专利权人有权得到的范围,那么专利局会在专利权人放弃原始专利之后,根据新的修改后的申请,重新颁发专利。新专利权的期限为原始专利的未到期部分。
近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于第251条中的“错误”先决条件做了详细解读。在2014年12月24日裁定的Fleming 状告Escort公司一案中,Fleming控诉Escort侵权了它的两项重新颁发专利。这两项专利都涉及含有GPS技术的雷达探测器。被告Escort的抗辩理由之一是这两项重新颁发专利均应视为无效,因为它们的原始专利不含有“错误”,没有满足第251条的规定。地方法院没有采纳Escort的意见。Escort随后向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巡回法院认为第251条中所指的“错误”既涵盖了笔误,也涵盖了深思熟虑的撰写选择。譬如,由于申请人或撰写人对于相关事实或法律的认识不足而造成的在申请过程中做出的撰写选择错误,符合第251条中的“错误”要求。但对于仅是为获得专利而做出的蓄意选择,其不过是一个事后看起来令人懊悔的决定,并不符合第251条的“错误”要求。 此案中,Fleming在撰写原始专利申请时,是从一个程序员的角度出发,没有意识到发明的全部范围,也没有意识到他的权利要求没有妥善地涵盖他的全部发明。直到看到市场的发展后,Fleming才重新评估原始专利,那时才意识到其权利要求中的缺陷,随之促使Fleming申请重新颁发专利以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巡回法院认为Fleming的失误是符合第251条“错误”要求的一个经典范例。未能领会发明的全部范围或是缺乏领会其权利要求的全部范围都是进行申请重新颁发的合理缘由。所以,巡回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的裁决,裁定Fleming的重新颁发专利符合第251条的规定,具有有效性。请点击此处获取裁决意见书Click Here 。
作者: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 李丹和Tinh Nguyen
何昕博士·合伙人
长盛律师事务所
电邮:kevin.he@troutmansanders.com
全球通手机:+86-13923807610
美国电话:212.704.6168
网址:www.troutmansand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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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Fin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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