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通讯】零组件的出口也可构成专利侵权
发布时间:2015.01.26 北京市查看:1956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kim-possible 于 2015-1-26 11:44 编辑
长盛通讯是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就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近期的先例专利商标意见做的扼要总结。长盛会列出相关的事实、议题以及长盛持有的立场。长盛的总结将使您了解联邦巡回法院的最新资讯。这些资讯对涉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人至关重要,也欢迎您提供任何反馈。
专利法本质上具有地域性,即各国均有权决定本国的专利制度,而专利权也仅在该国有效。美国之前也一直遵循地域性原则,即美国专利授予专利权人在美国境内的保护。 鉴于这一地域性限制,一些企业在美国境内制造专利构件,然后运至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再进行组装,利用这一投机方式以回避美国专利法的规范。直到1984年,****立法增添了域外效力条款,即专利法第35章第271(f)條, 將前述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
第271(f)条款旨在弥补法律漏洞,禁止侵权人将未组装的专利产品运往国外进行组装。譬如,第271(f)(1)条款规定了如果组装部件在美国境内侵犯了一项专利,那么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若从美国提供全部或主要的专利产品部件,并积极促使美国境外的组装,该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最近重温了第271(f)(1)条,对其做了详尽解读。在2014年12月5日裁定的美国普洛麦格公司(简称Promega)诉讼美国生命技术公司(简称LifeTech)侵权一案中,Promega指控LifeTech的基因检测试剂盒侵犯了其专利号为US Patent No. RE37,984的专利。请点击此处获取该案的法院裁定书。LifeTech的试剂盒包含了多种组件,其中包括:聚合酶,引物混合,聚合酶链反应混合物,还有缓冲液,等等。LifeTech只在美国本土生产聚合酶,然后运往其在英国的工厂。其他组件皆在英国生产,试剂盒最终在英国完成组装,然后在全世界进行销售。Promega指控LifeTech的行为属于271(f)(1)下的侵权行为。巡回法院认为LifeTech的出口到其境外工厂的行为,构成271(f)(1)下的"积极促使"行为。"积极促使"并不要求第三方的参与,出口给自己并由自己完成组装也属于(f)(1)意义下的"积极促使"。此外,LifeTech辩驳它只是单纯地出口聚合酶这一个部件而已,所以不构成271(f)(1)要求的"全部或主要的专利产品部件"。巡回法院否定了LifeTech的观点。巡回法院认为如果该部件是指控产品的主要部件,譬如脱离该部件,该指控产品则无法运作,那么该部件就足以满足271(f)(1)的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巡回法院最终裁定LifeTech违反了271(f)(1)条,够成侵权。
由此案可以看出,美国第271(f)條的域外效力不容小觑。单纯从美国提供零组件,哪怕是一件或者少数,并在其他地域组装,存在侵权风险。存在此类困惑的厂商应及时与律师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作者: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 李丹和Parker Hancock
何昕博士·合伙人
长盛律师事务所
电邮:kevin.he@troutmansanders.com
全球通手机:+86-13923807610
美国电话:212.704.6168
网址:www.troutmansanders.com
零组件的出口也可构成专利侵权
长盛通讯是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就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近期的先例专利商标意见做的扼要总结。长盛会列出相关的事实、议题以及长盛持有的立场。长盛的总结将使您了解联邦巡回法院的最新资讯。这些资讯对涉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人至关重要,也欢迎您提供任何反馈。
专利法本质上具有地域性,即各国均有权决定本国的专利制度,而专利权也仅在该国有效。美国之前也一直遵循地域性原则,即美国专利授予专利权人在美国境内的保护。 鉴于这一地域性限制,一些企业在美国境内制造专利构件,然后运至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再进行组装,利用这一投机方式以回避美国专利法的规范。直到1984年,****立法增添了域外效力条款,即专利法第35章第271(f)條, 將前述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
第271(f)条款旨在弥补法律漏洞,禁止侵权人将未组装的专利产品运往国外进行组装。譬如,第271(f)(1)条款规定了如果组装部件在美国境内侵犯了一项专利,那么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若从美国提供全部或主要的专利产品部件,并积极促使美国境外的组装,该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最近重温了第271(f)(1)条,对其做了详尽解读。在2014年12月5日裁定的美国普洛麦格公司(简称Promega)诉讼美国生命技术公司(简称LifeTech)侵权一案中,Promega指控LifeTech的基因检测试剂盒侵犯了其专利号为US Patent No. RE37,984的专利。请点击此处获取该案的法院裁定书。LifeTech的试剂盒包含了多种组件,其中包括:聚合酶,引物混合,聚合酶链反应混合物,还有缓冲液,等等。LifeTech只在美国本土生产聚合酶,然后运往其在英国的工厂。其他组件皆在英国生产,试剂盒最终在英国完成组装,然后在全世界进行销售。Promega指控LifeTech的行为属于271(f)(1)下的侵权行为。巡回法院认为LifeTech的出口到其境外工厂的行为,构成271(f)(1)下的"积极促使"行为。"积极促使"并不要求第三方的参与,出口给自己并由自己完成组装也属于(f)(1)意义下的"积极促使"。此外,LifeTech辩驳它只是单纯地出口聚合酶这一个部件而已,所以不构成271(f)(1)要求的"全部或主要的专利产品部件"。巡回法院否定了LifeTech的观点。巡回法院认为如果该部件是指控产品的主要部件,譬如脱离该部件,该指控产品则无法运作,那么该部件就足以满足271(f)(1)的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巡回法院最终裁定LifeTech违反了271(f)(1)条,够成侵权。
由此案可以看出,美国第271(f)條的域外效力不容小觑。单纯从美国提供零组件,哪怕是一件或者少数,并在其他地域组装,存在侵权风险。存在此类困惑的厂商应及时与律师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作者: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 李丹和Parker Hancock
何昕博士·合伙人
长盛律师事务所
电邮:kevin.he@troutmansanders.com
全球通手机:+86-1392380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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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Fin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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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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