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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质与文字形式谁更重要(最高院再审案被请求人全部答辩文件展示)

发布时间:2015.01.20 河南省查看:21559 评论:163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5-1-27 15:11 编辑

再审被请求人递交的《行政答辩状》和第三人递交的《行政再审答辩书》及证据等全部影印件共30页

7.69 MB, 下载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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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审被告答辩.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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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申请人演示的动画

    2015/02/10 10:29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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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专利无用 于 2015-2-27 15:48 编辑

    1、“乙丙之间设有阻止乙向丙移动的甲”与“乙丙之间设有甲”其含义明显不同;前者有确切含义,后者没有确切含义;如删除“阻止乙向丙移动”,就改变了“乙丙之间设有阻止乙向丙移动的甲”的确切含义。
    删除“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肯定改变了“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的确切含义,且“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显然是一个包含“功能”的产品技术特征。
    2、产品结构特征不等于位置特征,产品结构特征包含:产品的元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元件之间的联接关系和元件之间的配合关系等关系。而“配合关系”显然是指元件之间的功能关系。
    3、权力要求概括是否恰当,不是仅看实施例,而是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当然包括现有技术(背景技术)。同时,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而现有技术的弹簧均设置在动静电极之外。
    4、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只要具有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就能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说明书给出的拉簧实施方式,显然具备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性能或用途,肯定能纳入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5、审查指南明确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从属权利要求不一定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删除原权利要求4,只是避免权利要求4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避免一通时的无谓答辩。如删除权利要求4,造成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审查员肯定会驳回本专利的申请。
    6、张荣彦不但拥有最高的人脉关系(本案主审员龙安的前直接领导),且拥有最高的权威(前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由于张荣彦的介入,专利复审委很快就将本专利的无效审理拖入到纯文字游戏的漩涡,使发明的实质从属于文字的形式,给发明人造成了具大的灾难。如果没有张荣彦的参与,专利复审委不可能只用“之间”二字,否定一个通过实质审查,且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7、无论是复审委的无效决定或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没有具体评述发明人提供的任何一个具体的理由,这显示不符合判决(决定)书的书写格式规定,其中的良苦用心和暗箱操作,只有当事人知道。而《审查指南》第四部份第一章每第6.2节“审查决定的构成”明确规定:
    (5)决定的理由
    决定的理由部分应当阐明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得出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并且具体说明所述条款对该案件的适用。这部分内容的论述应当详细到足以根据所述规定和事实得出审查结论的程度。对于决定的结论对其不利的当事人的全部理由、证据和主要观点应当进行具体分析,阐明其理由不成立、观点不被采纳的原因

    2015/02/27 08:5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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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只有27页

    2015/01/20 15:2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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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好巧,前端时间仔细的看了一下从侵权诉讼到行政诉讼的全过程,请问最高院的判决下来了吗?

    2015/01/20 15: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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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会将本案全部文件发给大家参考,使最高院的判决更阳光一点,该案将于2015年2月3日在最高法院公开审理,欢迎广大网友前去观看。如入场有困难,可以找本人(翟佑华,手机13137080750)

    2015/01/20 15:41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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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ahsicn 发表于 2015-1-20 15:26
    好巧,前端时间仔细的看了一下从侵权诉讼到行政诉讼的全过程,请问最高院的判决下来了吗?

    我会将本案全部文件发给大家参考,使最高院的判决更阳光一点,该案将于2015年2月3日在最高法院公开审理,欢迎广大网友前去观看。如入场有困难,可以找本人(翟佑华,手机13137080750)

    2015/01/20 15:41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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