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维护的是审查员的利益?
发布时间:2014.12.24 山东省查看:4441 评论:26
有这样一个很相似的案例:
在实质审查中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相对于审查文本来说扩大了范围,但未超出申请文件,这是针对审查员未指出的缺陷,因而是被不允许的;
但是如果相对于审查的文本来说不扩大范围,导致了优先权的丧失 。从而用申请人已要求优先权的文件来评价本次申请的可专利性,从而导致本次申请不被授权。(如果相对于审查的文本来说扩大范围但未超出申请文件,将获得优先权,从而不能用申请人已要求优先权的文件来评价本次申请的可专利性。)
后来该案例如李工所说上诉至北京高院,确定为“相对于审查文本来说扩大了范围(但未超出原申请文件),也应视为是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从而获得了优先权,从而获得授权”。
该案例应该广而告之。
以下为昨天发的帖子,但是其观点已经不适合辩论了:
《专利审查指南》维护的是审查员的利益?而不是发明人的利益?
流水脉脉 于 2014-12-22 16:36
按照目前的审查规范,当一个在后申请,如果与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一致时,那么,在承认优先权的同时,在先申请是必须强制性视同撤销的。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的避免重复授权原则,即避免一个技术方案两次或多次授权。显然这是合理且必须的。但如果在后申请方案与在先申请不完全一致,优先权不被认可时,这时候依然要将在先申请强制性视同撤销,请问这个做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既然否认了优先权,也就是确认了在后方案和在先方案是不同的,而且在后方案此时必须接受一切现有技术包括在先方案的挑战来检验其三性,也就说明它是在作为一个全新专利方案在接受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因为即便在先在后两个都授权,那在后申请方案也一定是相对在先申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全新专利,绝对不存在一个方案重复授权的可能。而如果后一个不能授权,就更不可能重复授权了!在这种情况下,将在先申请强制性视同撤回,剥夺发明人关于这个发明方案的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事实上,在上述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各自都经过一切现有技术的挑战后(后者尤其应经过在先申请方案作为现有技术的挑战),确认具有三性时,当然应该都授权,因为发明人此时为社会贡献的完全是两个合格的专利方案,发明人对这两个技术方案的权利都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即便在后申请没能通过挑战不能授权,但只要在先申请能通过全部现有技术的挑战,那它毫无疑问也依然是一个合格的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应该授权,发明人对该在先申请方案的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
所以,现在谁能告诉我,目前这种当优先权不被认可,确认在后申请是一个全新提交的独立申请时,依然要将在先申请强制性视同撤销的做法,其法律依据是在哪里?
以下为microwonder的观点:
仅仅是为了审查员自身工作量的考虑,而在实审后对权力要求的改正作了许多不得相对于审查的文本来说是扩大了保护范围的修改(即使是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的规定(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3节),从而致使有可能用申请人自己申请的已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由于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的表述与在先申请不完全一致,该优先权在实质审查后被撤销)来评述在后申请的创造性,
这样做的后果是:专利局有可能把好的发明人(但不是好的代理人)扼杀在摇篮里?《专利审查指南》维护的是审查员的利益?而不是发明人的利益?
《专利法》所言“为鼓励发明创造”成为了一句空话?
由此,说专利审查局违法一点也不为过?
抗议《专利审查指南》?抗议专利局的作法?NO!
向审查员同志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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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wonder
[5]思博市市长
主题:25 回帖:493 积分: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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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wonder
但是有没有别的发明人是不是很在乎我就不得而知了。
很感谢您的建议。是一些很好的方法。学习了!
本帖只是就事论事。自己一个曾经申请的案子全当为《专利审查指南》陪葬!
2014/12/24 12:14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baobinip
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哪里有问题的话,应该可以走行政诉讼吧
2014/12/24 12:19 [来自日本]
0 举报borsch
re
2014/12/24 12:24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Rutile
2014/12/24 13:20 [来自中国台湾]
1 举报B.Lotus
2014/12/24 14:06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microwonder
每年到了平安夜,我的心情都不是很平安,总会想起那些“板上钉钉”的"伟大"时刻!
2014/12/24 14:0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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