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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不超范围的疑问

发布时间:2014.09.22 河北省查看:5105 评论:29

各位好,最近在弄几个第一次审查意见,在答复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我始终想不明白,希望各位能够指点一下。 法条里面说是修改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在一个申请案件里面,权2引用的独权1,权3引用的权2,权4再引用的权3,如果我想把权3或权4的内容补入到独权1中,那么是否也需要将权3的引用基础权2,或者权4的引用基础权3、权2一并补充至独权1中呢?如果我只将权3或者权4的内容单独补充至独权1,是不是会造成修改超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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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首先,希望你能清楚的是,什么叫做权3的内容,这个概念在你的脑子里面与权3所表示的技术方案,以及权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不是一码事?
    2、按照最严格的意义上讲,这样修改,改出来的权1,如果在原来的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记载,那么是超范围的。

    2014/09/22 11:2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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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会修改超范围。

    不过你既然可以单独将3或4的内容补到1而不会看起来有跳跃感,那当初为什么要引用权2或权3,不直接引用权1?

    2014/09/22 13: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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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9-22 11:25
    1、首先,希望你能清楚的是,什么叫做权3的内容,这个概念在你的脑子里面与权3所表示的技术方案,以及权3的 ...

    我想的权3是权3的附加技术特征。我现在困惑的就是每个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最佳实施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我现在碰到的说明书都是把所有的权利要求糅合成一个整体了,并不能梳理出针对于每一个权利要求的内容。所以现在我就觉得,如果把权3或权4补充至权1,各个特征在说明书中是都提到了,但修改后的权1描述出的技术方案是不是仍旧和原来的一样。

    2014/09/22 15:23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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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nan7nan8 发表于 2014-9-22 13:00
    不会修改超范围。

    不过你既然可以单独将3或4的内容补到1而不会看起来有跳跃感,那当初为什么要引用权2或 ...

    前面不是我写的,现在要我答复,所以我感觉很难受。

    2014/09/22 15:25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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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erlongshanxia 发表于 2014-9-22 15:23
    我想的权3是权3的附加技术特征。我现在困惑的就是每个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最佳实 ...

    我觉得如果一个技术方案,没有在申请文件中,以一个独立、完整、能和其他内容划开界限的方式成为一个技术方案。那么修改出来的权利要求要是这个技术方案,那就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修改超范围。

    2014/09/22 15: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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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9-22 15:32
    我觉得如果一个技术方案,没有在申请文件中,以一个独立、完整、能和其他内容划开界限的方式成为一个技术 ...

    嗯, 这就是我现在担心的,不过我也还不太清楚如何把一个说明书写的足够正确,是不是就是把独权的先作为一个基础方案,然后每一个从权的作为附加特征,再一一加上去呢。

    2014/09/23 09:0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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