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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的追求独权上位化有意义吗?

发布时间:2014.09.29 河北省查看:7726 评论:31

最近在撰写的过程中,总是会被领导指出独权不够上位的问题,而且也同时会被告知一个机构可能会有的其他形式,反正就是别管它实施起来是复杂或者简单了,只要能实现相同的功能就行。但我想即使在独权里面用近于功能性的描述把一个机构描述的尽可能上位,但在从权里面以及后面的说明书实施例里面却并没有对应的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来进行支撑,那么这样的上位化到底有什么用呢?对实际产品能不能起到对等的保护效果,而且在答复后续的审查中有怎样的作用呢,是好还是不好?希望能听听各位大侠们都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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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写的上位才有保护价值,如果什么都写得很确定保护范围就等于零了

    2014/09/29 20: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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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技术方案是要你自己添加的啊,难道你以为你所说的‘足够’的技术方案,是要技术人员提供的?
    撰写不只是组织文字而已吧。

    2014/09/29 20:1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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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侵权判定中,上位概念包括的下位概念是允许纳入保护范围的,而且不需实施例支撑。

    当然,功能性限定不是如此。

    2014/09/29 20:28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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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其实没太多必要随意的上位,毕竟诉讼中包含等同侵权、
    上位概念应当合理,
    否则无效阶段可以产生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另外还有可能包含有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
    不过,适当的上位可以拒止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在此领域申报专利方面的发挥。----以上是从一定角度考虑问题

    具体到楼主的情况-----记住一句话,领导的话就是对的,
    你照着做就对了,
    不要去怀疑,否则你做的再好都是白搭

    2014/09/29 20:54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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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关键是要写出来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如果 一味的上位,剩下的那些特征都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了,那么就不合适了。

    2014/09/29 21:2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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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小白路过学习一下!!!

    2014/09/30 08:22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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