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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4,这种的可以直接删除吗

发布时间:2019.02.12 北京市查看:1373 评论:6

各位大神,审查意见指出,一个方法从权缺乏引用基础; 如:从权5记载,利用所述B的计算方法……。 但是B在之前的权要中并未记载,这种的怎么修改?可以直接将所述删除吗? 另,如果在装置项独权中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也可以直接删除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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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直接把这个从权删掉,可以克服这个问题。

    2019/02/12 14:2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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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2-12 14:28
    直接把这个从权删掉,可以克服这个问题。

    发明人不愿意删除权利要求

    2019/02/12 14: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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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第一步 拿出审查意见,第二步给审查员打电话,沟通一下就可以了!

    2019/02/12 14: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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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丫头11 发表于 2019-2-12 14:32
    发明人不愿意删除权利要求

    只能说,直接删除所述,实际上是一种糊弄事情的做法。

    2019/02/12 14:5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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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还是建议删除从权,不然就电话沟通审查员是否删除所述会造成公开不充分等其他问题。

    2019/02/12 15:3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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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如果B是公知的,直接删除所述两个字就可以了

    2019/02/13 23:18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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