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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用权的疑惑

发布时间:2019.01.15 山东省查看:2713 评论:21

先用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认定侵权,但可以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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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造来不能卖,那要先用权干吗

    2019/01/16 09:4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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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的理解,不可以

    2019/01/16 10:3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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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楼上两位结合起来就是我的疑惑!我也倾向于不可以,先“用”权强调的是用,如果是公开销售,则变成了现有技术,在后的授权是无效的。可怜的先用权,只是用!!!

    2019/01/18 09:3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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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不侵权

    (2015)民申字第1070号

    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发明,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也应得到允许。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授权公告日后可以禁止该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则相当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可以在授权公告日后延伸到授权公告日前的合法行为,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利法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损害了社会公众应有的利益。本案中,京联发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在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完成,该行为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在此情况下,天威公司使用所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应得到允许。因此,天威公司后续的使用行为不侵犯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9/01/18 14:5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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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谢楼上,仔细看了案例,越看越糊涂。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时间,判定销售产品的时间,但对比的是公告时间,而不是申请时间,更多的解释都是说的日申请日为准。
    案例原文:
    “本案中,天威公司与京联发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签订于2009年4月10日,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在该日已经实施,早于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2009年10月21日)。二审法院认定京联发公司的被诉销售行为在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完成,结论正确。”
    先用权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被称为“ 先用权” , 该行为人一般被称为先用人。”
    恳请达人解惑!谢。

    2019/01/20 14:3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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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明白了,该案例并不是先用权案例,只是侵权案例。

    2019/01/20 14:4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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