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发布时间:2019.01.15 山东省查看:2713 评论:21
评论列表
sase690
2019/01/16 09:43 [来自浙江省]
T136xxxx6179Il
2019/01/16 10:32 [来自江苏省]
天蓝
2019/01/18 09:30 [来自山东省]
fu19881005
2019/01/18 14:51 [来自江苏省]
2019/01/20 14:39 [来自山东省]
2019/01/20 14:41 [来自山东省]
快速回复
[6]思博省省长
主题:90 回帖:414 积分:1421
TA最近发帖
热帖推荐
吕洞宾
2024-04-05 16:42:59
求助大佬帮忙解答!!!
ma_UX0YFQ_6093
2024-03-28 00:52:50
求问不懂数学能做代理人吗?
sase690
2019/01/16 09:43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T136xxxx6179Il
2019/01/16 10:32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天蓝
2019/01/18 09:30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fu19881005
(2015)民申字第1070号
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发明,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也应得到允许。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授权公告日后可以禁止该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则相当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可以在授权公告日后延伸到授权公告日前的合法行为,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利法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损害了社会公众应有的利益。本案中,京联发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在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完成,该行为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在此情况下,天威公司使用所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应得到允许。因此,天威公司后续的使用行为不侵犯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9/01/18 14:5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天蓝
案例原文:
“本案中,天威公司与京联发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签订于2009年4月10日,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在该日已经实施,早于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2009年10月21日)。二审法院认定京联发公司的被诉销售行为在本案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完成,结论正确。”
先用权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被称为“ 先用权” , 该行为人一般被称为先用人。”
恳请达人解惑!谢。
2019/01/20 14:39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天蓝
2019/01/20 14:41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