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的“所述”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12.05 北京市查看:9690 评论:5
来源 | 轻创知识产权(微信ID:keycom-ip)
作者 | 徐苏明(思博ID:江郎)
无论是刚入行的专利代理人,还是初读专利文件的发明人,一定都遇到过这样的疑惑:这么多“所述”是什么意思?
我们知道,专利制度的雏形源于文艺复兴初期威尼斯共和国对一种石料运输船的独占性保护。而英国议会在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终成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规。也就是说,对于中国而言,专利其实是一种舶来品。
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施行自1985年。在此之前,曾派遣多人赴当时的联邦德国进行学习。所以,时至今日,虽然《专利法》已进行了三次修正,但依然有许多德国与欧洲专利制度的痕迹。
狭义的专利指代专利文件。既然专利法律体系都源于西方,中国的专利代理人最初接触到的专利文件撰写方式也来自西方,或者更具体而言,来自于原本由西方文字撰写的专利文件。
英语、德语等属于日耳曼语族,法语、意大利语等属于罗曼语族,而日耳曼语族和罗曼语族均属于印欧语系(汉语属于汉藏语系),故我们接触到的主要西方语言都是具有一定互通性的,且其基本都使用拉丁字母作为语言的载体,使这种互通性更加明显。体现其互通性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冠词的使用,以英语为例,包括不定冠词“a/an”与定冠词“the”,通常放置于名词之前。而这一语法规则却在汉语中没有体现,导致就像西方人初学汉语时不太理解汉语中的各种量词一样,中国人初学英语时也不太习惯其冠词。
具体到专利文件中,通常的英文专利的权利要求形式如下:
1. A method for XX, characterized in that, comprising … a technical feature.
2. The method for XX according to claim 1, wherein … the/said technical feature.
直译为中文如下:
1.一种XX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技术特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技术特征。
可以看到,在中文翻译中,出现了两处“所述”,其分别对应英文中的“the”和“said”,而“a”则可不被译出。也就是说,可以从不定冠词与定冠词之间的关系去理解专利中的“所述”。
不定冠词“a/an”通常位于某一名词属性的技术特征特性之前,当此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后文再次出现时,其之前的不定冠词需要变更为“the”,以示此技术特征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另外,在技术特征较多时,定冠词的标示作用也可以方便代理人和审查员查找专利文件中所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可以将其类比为计算机语言中的指针。
在中文表述中,虽然多个“所述”会使全文看起来略显冗长,但在英文原文中,一方面,“所述”对应的定冠词因为语法规定而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起到辅助检查的作用。故在翻译时,需要遵从这一语言规则。另外,在某些情况,“the”可能会有其他用法,故为了明确指代关系,有时也会用“said”代替“the”,但二者在此种情况的含义是相同的,均表示其限定的技术特征不是第一次出现。“said”是“say”的过去分词形式,翻译为“所述”是非常准确与精炼的,既然含义相同,在将“said”翻译为“所述”后,与之相应的本不需被翻译的定冠词“the”也被翻译为“所述”。
以上是笔者对现在普遍存在于中文专利文件中众多“所述”来源的理解。
基于上述对“所述”来源的理解,也就可以避免在专利文件撰写时,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瑕疵。例如如下几种情况:
一、技术特征A第一次出现时,之前没有任何前缀,第二次出现时,之前增加了“所述”,但之后再出现时,却不见“所述”的踪影。
二、技术特征A包括A1、A2和A3,在后文单独引用A2时,形式为“所述A2”,同时引用A1、A2和A3时,形式则为“所述A1、A2和A3”。
三、从权的前序部分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XX方法”。
……
通过上文对“所述”的介绍,这几种撰写方式其实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或者说不太严谨的,也许并不会被发出基于《专利法》第26.4条的审查意见,但毕竟不应该出现在一个成熟的专利代理人所撰写的有可能成为国外专利申请优先权文件的专利文件中。
最后,借用马丁·路德·金的名言,笔者想说:I have a dream to be a brilliant patent attorney, do you have the same dream?
来源 | 轻创知识产权(微信ID:keycom-ip)
作者 | 徐苏明(思博ID:江郎)
地址 | https://mp.weixin.qq.com/s/GBiUnDWJ9ZeuDPnNOUFNrg
作者 | 徐苏明(思博ID:江郎)

无论是刚入行的专利代理人,还是初读专利文件的发明人,一定都遇到过这样的疑惑:这么多“所述”是什么意思?
我们知道,专利制度的雏形源于文艺复兴初期威尼斯共和国对一种石料运输船的独占性保护。而英国议会在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终成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规。也就是说,对于中国而言,专利其实是一种舶来品。
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施行自1985年。在此之前,曾派遣多人赴当时的联邦德国进行学习。所以,时至今日,虽然《专利法》已进行了三次修正,但依然有许多德国与欧洲专利制度的痕迹。
狭义的专利指代专利文件。既然专利法律体系都源于西方,中国的专利代理人最初接触到的专利文件撰写方式也来自西方,或者更具体而言,来自于原本由西方文字撰写的专利文件。
英语、德语等属于日耳曼语族,法语、意大利语等属于罗曼语族,而日耳曼语族和罗曼语族均属于印欧语系(汉语属于汉藏语系),故我们接触到的主要西方语言都是具有一定互通性的,且其基本都使用拉丁字母作为语言的载体,使这种互通性更加明显。体现其互通性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冠词的使用,以英语为例,包括不定冠词“a/an”与定冠词“the”,通常放置于名词之前。而这一语法规则却在汉语中没有体现,导致就像西方人初学汉语时不太理解汉语中的各种量词一样,中国人初学英语时也不太习惯其冠词。
具体到专利文件中,通常的英文专利的权利要求形式如下:
1. A method for XX, characterized in that, comprising … a technical feature.
2. The method for XX according to claim 1, wherein … the/said technical feature.
直译为中文如下:
1.一种XX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技术特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技术特征。
可以看到,在中文翻译中,出现了两处“所述”,其分别对应英文中的“the”和“said”,而“a”则可不被译出。也就是说,可以从不定冠词与定冠词之间的关系去理解专利中的“所述”。
不定冠词“a/an”通常位于某一名词属性的技术特征特性之前,当此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后文再次出现时,其之前的不定冠词需要变更为“the”,以示此技术特征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另外,在技术特征较多时,定冠词的标示作用也可以方便代理人和审查员查找专利文件中所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可以将其类比为计算机语言中的指针。
在中文表述中,虽然多个“所述”会使全文看起来略显冗长,但在英文原文中,一方面,“所述”对应的定冠词因为语法规定而不可或缺,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起到辅助检查的作用。故在翻译时,需要遵从这一语言规则。另外,在某些情况,“the”可能会有其他用法,故为了明确指代关系,有时也会用“said”代替“the”,但二者在此种情况的含义是相同的,均表示其限定的技术特征不是第一次出现。“said”是“say”的过去分词形式,翻译为“所述”是非常准确与精炼的,既然含义相同,在将“said”翻译为“所述”后,与之相应的本不需被翻译的定冠词“the”也被翻译为“所述”。
以上是笔者对现在普遍存在于中文专利文件中众多“所述”来源的理解。
基于上述对“所述”来源的理解,也就可以避免在专利文件撰写时,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瑕疵。例如如下几种情况:
一、技术特征A第一次出现时,之前没有任何前缀,第二次出现时,之前增加了“所述”,但之后再出现时,却不见“所述”的踪影。
二、技术特征A包括A1、A2和A3,在后文单独引用A2时,形式为“所述A2”,同时引用A1、A2和A3时,形式则为“所述A1、A2和A3”。
三、从权的前序部分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XX方法”。
……
通过上文对“所述”的介绍,这几种撰写方式其实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或者说不太严谨的,也许并不会被发出基于《专利法》第26.4条的审查意见,但毕竟不应该出现在一个成熟的专利代理人所撰写的有可能成为国外专利申请优先权文件的专利文件中。
最后,借用马丁·路德·金的名言,笔者想说:I have a dream to be a brilliant patent attorney, do you have the same 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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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Fin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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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po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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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举报江郎
基本原则是指代要清楚。
“所述”是对“said”的准确翻译。
2018/12/05 13:35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刘皇叔
根帖中的三种瑕疵情况,正确的写法是不是:
二、所述 A1、所述 A2和所述 A3
三、去掉“一种”
2018/12/05 13: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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