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2]【求教】实用新型审查意见:惯用手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21 浙江省查看:5110 评论:34
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包括A+B+C,对比文件1为A+B,对比文件2为A+C,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C的技术特征或者相接近的技术特征,审查意见指出C是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对比文件2),且C也是记载在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中啊。请问下各位大佬应如何答复,tks~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汉宵
[5]思博市市长
主题:3 回帖:105 积分:661
TOP
发布时间:2018.11.21 浙江省查看:5110 评论:34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汉宵
[5]思博市市长
主题:3 回帖:105 积分:661
李工仲明
2018/11/21 12:4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包子8742320445
2018/11/21 13:43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15******900
“从属权利要求N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惯用手段参见CNXXXXXXXXXXU)。因此当其引用了不具备新颖性的权利要求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2018/11/21 13:50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瞎扯了,如果他敢列举第二篇对比文件,除非第二个对比文件是明确说了,a换成b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否则他就是在把两篇对比文件结合,是不符合新颖性的单独对比的原则的。
2018/11/21 14:1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等风也等雨
2018/11/21 14:22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xiao__dong
2018/11/22 09:20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