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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2]【求教】实用新型审查意见:惯用手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11.21 浙江省查看:5110 评论:34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8-11-21 12:51 编辑

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包括A+B+C,对比文件1为A+B,对比文件2为A+C,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C的技术特征或者相接近的技术特征,审查意见指出C是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对比文件2),且C也是记载在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中啊。请问下各位大佬应如何答复,tks~

标签: 惯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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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实用新型,还会给你列出来对比文件2?

    2018/11/21 12:4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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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实用新型这么严了?

    2018/11/21 13:43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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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1-21 12:49
    实用新型,还会给你列出来对比文件2?

    “从属权利要求N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惯用手段参见CNXXXXXXXXXXU)。因此当其引用了不具备新颖性的权利要求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2018/11/21 13:5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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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15958854900 发表于 2018-11-21 13:50
    “从属权利要求N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属于惯用技术手段 ...

    瞎扯了,如果他敢列举第二篇对比文件,除非第二个对比文件是明确说了,a换成b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否则他就是在把两篇对比文件结合,是不符合新颖性的单独对比的原则的。

    2018/11/21 14:1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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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直接说不符合单独对比原则 再好好论述一下你的C的技术效果  说明不是惯用手段

    2018/11/21 14: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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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实用新型审查,越来越扯淡了。明显是不想授权。

    2018/11/22 09:2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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