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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优先权及部分连续案问题

发布时间:2014.02.26 江苏省查看:7744 评论:6

1、美国国内优先权的规定中,对于被要求了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否和中国一样,也是在先申请全部视为撤回? 2、美国的部分连续案(CIP),其部分内容来自母案,部分内容为新增的内容(母案没有的内容),那么部分连续案中与母案相同内容可以享有母案的申请日(优先权),那么母案是否要全部视为撤回? 如果说在先申请和母案都不是视为撤回,能否提供美国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 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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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问题1,对的,在先申请(美国叫provisional application)视为撤回,这里的优先权概念和中国基本一样。

    问题2,接续案或者部分接续案的“优先权”概念和中国的差别比较大,提CIP或者CP并不会导致母案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视为撤回。

    2014/02/26 18:4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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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vandon 发表于 2014-2-26 18:43
    问题1,对的,在先申请(美国叫provisional application)视为撤回,这里的优先权概念和中国基本一样。

    ...

    非常感谢,解答非常清晰。
    美国专利法120条规定了国内优先权,但是,并没有对在先申请如何处理进行规定,你能否提供美国专利法或细则中对上述在先申请或母案如何处理的规定的相应条款,,那美国专利法看了半天,就找到120条前后的条款,而且美国专利法中没有CIP的规定,只能在细则中找到CIP的规定

    2014/02/27 09:0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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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vandon 发表于 2014-2-26 18:43
    问题1,对的,在先申请(美国叫provisional application)视为撤回,这里的优先权概念和中国基本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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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blue
    my answer'd be different. 35 u.s.c. says nothing about that. so, no to both questions.  发表于 3 分钟前

    那么美国37CFR中是否有相应规定,如果37CFR也没有规定,那么在什么文件中有相应规定呀?

    2014/02/27 09:1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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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vandon 发表于 2014-2-26 18:43
    问题1,对的,在先申请(美国叫provisional application)视为撤回,这里的优先权概念和中国基本一样。

    ...

    点评

    lanblue
    i've no answer to that. since "parent being deemed withdrawn" is not part of the u.s. system, i don't think they have to provide for it. sorry, no help to the question. maybe someone else can help   发表于 13 分钟前


    Thank you all the same!

    2014/02/27 09:5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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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严格的说,美国的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就是“临时的”申请,申请文件中,不要求写好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格式也比较宽松。

    临时申请的“存活期”只有一年,在一年之内,申请人可以将临时申请“转换”成正式申请(regular application),正式申请的文件当然要包括权利要求书了,申请人是否进行这样转换,看申请人自己的意愿。

    如果申请人不进行这样的转换,则临时申请就失去作用了。
    这与中国的本国优先权不同,本国优先权制度中,涉及的前后申请,都是正式申请。对于在先申请而言,如果没有在后申请请求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仍是一件正常的申请。

    对于美国的部分连续案(CIP),CIP与母案都各自存在,只不过CIP中的新增的部分,不能享有基于母案的优先权而已。

    2014/03/01 08: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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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1和2的在先申请都不会视为被撤回,因为没有法律条文说如果这样做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
    35USC120中的在先申请不是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是non-provisional. 基于provisional的优先权请求,可参考35USC119(e).

    2014/03/02 10:42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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