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CIP和我国优先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31 北京市查看:4781 评论:1
来源 | 果汁焗酱油(ID:Patent-Library)
作者 | 果汁焗酱油
在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中的DA、CA和CIP发布后,本君收到了小伙伴的留言“这CIP相当于把部分优先权的期限延长了?”
想想把“CIP”和“优先权”联系起来确实很有意思。谢谢@Blue Puppy给酱油君的启发。这篇笔记送给有相同或类似疑问的小伙伴们。
首先,我们从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常规思路出发。由于现代社会的学科分类非常细致,专业性也非常强,“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型的发明人已经很难出现。一般来说,发明创造倾向于在发明人熟悉的某一个领域不断深入、逐步细化。通常,发明人会先做出一项基础的发明创造方案,然后再不断地做出改进点。
当然,发明人对基础发明创造方案的改进点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改进点比较大还好说,但改进点比较小的时候就麻烦了——如果基础方案已经申请专利,改进方案再独立申请专利的话,很可能会被审查员主观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以相对于基础方案申请“没有创造性”而驳回。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帮助小伙伴们理解:
小新睡前经常看电子设备屏幕,时间久了眼睛很不舒服。他首先想到的可能是“要在电子屏幕上覆盖一层什么东西,让电子屏幕表面变成夜读模式,这样就不会伤害眼睛了。”然后小新产生了“护眼手机膜”的创意并实现了它,这张“护眼手机膜”的两面是遮光膜,两面遮光膜之间填充了一种变色油,变色油可以把亮色变为暗色、把暗色变为亮色,变色油还可以吸收电子屏幕发出的一些有害射线(以上结构由酱油君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这张“护眼手机膜”能达到下面这种效果:
我们假设这个发明创造是有专利性的(请小伙伴们不要纠结手机软件自身带不带夜读模式、遮光膜反色油是不是现有技术、它们的结合有没有创造性之类的细节问题,酱油君只是臆造了一个例子,才好形象地说明CIP和优先权,所以大家领会精神就好哦),“护眼手机膜”的技术方案也能通过美国和中国审查员的各种审查并获得授权。假设“护眼手机膜”的申请文件范围是这样的:
当这个基础方案的申请被受理以后,小新又对“护眼手机膜”进行了改进,假设他给“护眼手机膜”增加了带卷轴的边框,卷轴边框可以根据不同型号的电子设备屏幕大小调节“护眼手机膜”的大小,然后卡在电子设备屏幕表面。达到下面这种效果:
我们姑且把小新做出的改进方案称为“具有可调节边框的护眼手机膜”。如果这个改进方案单独申请专利的话,会发生怎样的情况呢?
审查员很可能会分三步处理:
1.把基础申请(即已获得授权的“护眼手机膜”)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找出改进的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即增加可调节边框);
3.找一份有关可调节边框的电子设备屏幕防护物的文献评创造性。
专利也好,非专利也好,一旦被审查员找到这样一份评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小新这个改进方案基本就会因“缺乏创造性”而宣告Game Over了。
可是等一下!国家设置专利制度的本意是鼓励国民的创新,如果这样正常的、逐步优化的发明创造遭遇驳回,发明人不是太悲催了吗?怎么处理这种“基础专利使得改进专利失去创造性”的情况呢?
中国的解决方案是优先权制度。
当“改进的发明创造”申请优先权后,作为“基础发明创造”的母案即视为自动撤回。这种解决办法简单粗暴但也很有效,毕竟在先的基础申请不在了,自然不会再影响改进方案的专利性。但是,提出优先权的时间有限制,申请人必须在母案提出之日起 12个月内申请(目前母案的类型需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落定之前暂不在本国优先权范围)才可以享有优先权。
由于不管改进方案的专利申请要求享有母案全部内容的优先权还是部分内容的优先权,母案作为一个整体都会被视为撤回,所以,为了避免“浪费”母案的内容,一般改进方案的专利申请都会将母案的全部内容写入。若以小新的发明创造为例子,作为改进方案的“具有可调节边框的护眼手机膜”要求基础方案“护眼手机膜”的优先权,范围变化如下图:
美国的解决方案则提供了CIP(Continuation-in-part,部分延续案)。
当“改进的发明创造”申请CIP后,作为“基础发明创造”的母案完全不受任何影响。因此,申请人一般通过提出CIP增加母案所没有揭露的特征以及不同于母案的权项范围。而且,CIP的提出时机也没什么时间限制,只要在母案尚未结案之前提出即可。若同样以小新的发明创造为例子,作为改进方案的“具有可调节边框的护眼手机膜”申请CIP,范围变化如下图:
小伙伴们又要说了:CIP没有提出时间的限制,母案也不会被撤回,还可以在母案的基础上不断提出CIP,一直这样申请下去,“子子孙孙无穷匮矣”,申请人的权利会不会太强大了?
这就要说到中国优先权和美国CIP的保护期限的问题了,权利的获得终究是要付出代价的。中国的在后申请“没了母案”,而美国的CIP则“没了时间”。
在中国优先权制度下,在后申请(即改进方案的专利申请)的保护时间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这里的申请日,是在后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与母案的优先权日没有关系。而且,提出在后申请时,母案必须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也就是说,一件申请要求过优先权以后,就不能再被作为其他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了。
而美国的CIP,保护期限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即自母案的优先权日起20年,与CIP的实际申请日没有关系。
咱们还是看图说话吧,实心圆点表示保护期限开始,空心圆点表示保护期限结束:
说起来母案母案的,中美专利制度对于“改进专利”的态度确实有点像母子两代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上一代不再是主力军了,下一代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新思想;在美国,两代之间,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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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Fin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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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raft1
2018/10/31 23: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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