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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额太低,就不值得做吗?

发布时间:2018.10.24 北京市查看:1772 评论:4


来源 | 霍胖说专利(ID:huopangshuo)
作者 | 霍胖

最近,关于垃圾专利的讨论甚嚣尘上,霍胖觉得广大的专代民工们确实是憋屈得有点久了,需要发泄发泄,毕竟多数人是不愿意这样没有职业荣誉感的制造垃圾专利。而我的那篇《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专利代理人与审查员的**大戏》,在审查员群体中也引起了小小的骚动,看来小婶子们可能也被大量的垃圾专利折腾得够呛。

但是,生活还要继续,吐槽完了今天的苟且,还有明天和后天的苟且。专代民工们写累了编累了,小婶子们检索累了审累了,欢迎到霍胖这里来坐坐,听听霍胖的干货湿货,权当换换脑筋,歇息一下。

霍胖今天的主题是“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额太低,就不值得做吗”,经常有想专利维权的客户跟霍胖算账:

1、支出:公证费2千、购买侵权产品1千、律师费3万、差旅费1万。对方再提一个专利无效,我应对得花3万左右。官司再打到二审,又花2万。一共算下来出去了9万多(还不算无效行政诉讼)。

2、收入:胜诉了,赔偿总额“高达”8万(专利侵权诉讼平均也就8万)。

3、净利润:倒贴1万多。(如果败诉了,倒贴9万以上)

霍胖你在坑客户,挣昧良心的钱啊!!

专利法修改迟迟没有通过(法定赔偿上下限提高,惩罚性赔偿),高额赔偿仅仅是个案,蓟门桥红领巾老哥发出感慨:这个世界会好吗?

这个,额….霍胖蹭热点说几个例子:

实施例1

2017年6月6日,苏州中院对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侵害其发明专利一案正式作出判决,永安行胜诉,其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

专利诉讼败诉后,顾泰来认为苏州中院判决有失偏颇,继续上诉,并在北京和南京同时起诉。顾泰来认为其专利为商业模式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广,永安行共享单车系统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而永安行则称其不侵权,并指称顾泰来有“滥诉”和“阻挠上市”行为。

经过八个月的诉讼后,双方选择了和解。2017年12月28日消息,顾泰来于12月27日前往江苏省高级法院对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撤诉,并且与永安行达成专利授权合作。据专利授权合同显示,10万辆车以内,永安行每辆车每年向其支付13元授权费,即每辆共享单车运营每天约3分钱;当永安行投放自行车超过100万辆时,授权费降至每辆车每天1分钱。

实施例2

2016年5月,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2017年12月,一审判决以“电脑”产品对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被诉行为系向用户提供软件产品,二者不属于相同和近似种类产品,从而认定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均不成立,驳回原告请求。

实施例3

霍胖的某客户甲公司,其全国各地的用户被乙公司诉专利侵权(注意没有起诉甲公司),一时间狼烟四起,乙公司每次要求赔偿的额度不高,撤诉的前提是用户取消与甲公司的合作,转而采购乙公司的产品。

一些用户为了规避风险,避免麻烦,用订单换取撤诉。

实施例4

某甲方,进行“市政路灯杆建设项目”招标,某工程A公司向甲方寄送了告知函:招标文件中的“市政路灯杆建设技术规范书”中涉及的技术方案落入我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请贵方注意,云云…

结果,工程A公司中标。

以上实施例不是虚构,肯定有雷同,欢迎对号入座。

实施例1中,顾泰来虽然败诉,但是他在永安行IPO前后不依不饶的诉讼,迫使对方达成许可合作,收获不菲。

实施例2中,奇虎公司也败诉了,但是他引发了GUI专利保护与侵权的大讨论,甚至法律会因此而修改,树立了奇虎公司重视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悲情英雄的形象。而江民公司,可能会被认为相关产品的的确确是抄袭了奇虎的产品,仅仅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一个形象高大,一个不那么光彩,打击竞争对手形象,提升自身形象的目标完美达成。

实施例3中,乙公司从专利诉讼的角度诠释了怎样利用专利抢夺市场,赢得市场竞争。

实施例4中,工程A公司成功实施了骚扰、震慑战术,比起专利侵权诉讼赔偿,工程中标的价值更大。

所以,有些专利维权是需要跟霍胖算账的,有些专利维权并不需要这么算直接的支出与收入,停产、IPO、投标、市场份额、公司形象,这些东西的收益与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赔偿额。

专利侵权诉讼赔偿额太低,就不值得做吗?专利维权目的多样性,你GET到了吗?




来源 | 霍胖说专利(ID:huopangshuo)
作者 | 霍胖
地址 | https://mp.weixin.qq.com/s/HVM_bxSgeRZmgSyV5z3Ejg


#本文不代表思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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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18/10/24 16: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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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么棒的帖子,为啥会沉?

    2018/11/12 12:1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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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用看内容啊。从利的角度考虑,不值得做。从名的角度考虑,看当事人的知名度和行业地位,判断值不值。人非圣贤,孰能不考虑名利?!

    2018/11/13 10:3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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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一声叹息

    2019/07/24 13:38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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