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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答辩

发布时间:2014.01.03 浙江省查看:3681 评论:8

收到一份实用新型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是2个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物质组份的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但是审查员又说这些组份是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删去可能会导致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或者是超范围修改。那这个怎么修改呢?不删去不行,删去又超范围。好像都改不了。 还有一点是审查员认为是保护新材料,所以要我提供相关证据,那么证据具体是什么材料呢?是不是之前别人已经申请授权的专利资料里面有提到这种物质就可以拿来当证据了呢? 如果说我不要这一份了,重新写一份删去这2条从权,再修改一下,要求优先权是否可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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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说我不要这一份了,重新写一份删去这2条从权,再修改一下,要求优先权是否可行呢?


    要先解决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但是审查员又说这些组份是必要技术特征

    2014/01/03 11: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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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如果独权没有问题,最简单的方法,你就删去从权,只保留独权就可以了。
    审查员没有说你的独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就能这么干。

    2014/01/03 12: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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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没有必要重新申请。

    2014/01/03 12: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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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ljq_327 发表于 2014-1-3 11:43
    要先解决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嗯,我已经把必要的组分用定语的方式加入到独权里面了,修改了一下独权的描述方式,还找出了证明这些材料的是已知材料的文件。

    2014/01/06 09:2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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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4-1-3 12:42
    你如果独权没有问题,最简单的方法,你就删去从权,只保留独权就可以了。
    审查员没有说你的独权缺少必要技 ...

    她没有直接说我的独权有问题,但她在强调说这个是必要的技术特征,删去会导致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或者是超范围修改,所以现在我就是把独权修改了一下,并提供了证明这些材料是已知材料的文件,也不知道能不能行,但愿上天保佑哈。之前的一份申请文件也是这个问题,后来我答复了,但是没修改好,现在已经被判驳回了,我打算再申请。

    2014/01/06 09:3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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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删去会导致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这个说的是说明书的问题,这个审查员的基本功不过关。
    ————————————————————
    原则上,证明这些材料是已知材料,并且你的改进属于对于形状构造的改进,应该是可以通过的。但是在胡来的状况下,很多事情就不好说了。

    2014/01/06 09: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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