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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8.10.16 北京市查看:1277 评论:0

来源 | 知产力(ID:zhichanli)
作者 | 张晓霞 李梦欢 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文4047字,阅读约需8分钟)

问题的提出:

A公司2008年10月申请了专利,2011年7月获得授权,B公司于2017年6月向法院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A公司主张本案已经超出诉讼时效,B公司认为本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从其知道该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尚未超过2年,尚在诉讼时效内。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本文做了初步探讨。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于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它是请求权消灭的法律要件。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主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属于普通的请求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纠纷,在绝对权、对世权这种意义上,知识产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地位类似,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请求权同样也就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对待,区分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和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对于因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因合同违约引起的权属纠纷,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具体而言:

属于普通请求权纠纷,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持该类观点专家学者认为,请求权应当区别于产生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在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案件中,原被告在涉案专利权形成之初就围绕该专利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该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某种请求权(涉案专利权应为原告享有,而该专利权实际却为被告享有。因此,原告享有一种请求权,即请求被告将该专利权归还原告的权利),这种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当原告知悉权利归属状态并获悉其应享有的权利被他人占有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专利权归属于被告的状态持续进行”不是阻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即使原告并不享有专利权,此时并没有权利被侵害。原告享有的是请求被告将该专利权归还原告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正是这种请求权,而不是这种请求权的对象——涉案专利[1]。基于这种观点下,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计算之日应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因为专利授权是对外公告的,从公告之日其,就处于任何人都可查询状态,因此从该日期起,原告就处于应知状态;另一种意见认为每天专利公告数量大,不可能专利公告之后,原告就可以马上获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计算之日应当从原告获悉该专利存在之日起计算。

确认知识产权归属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持该类观点专家学者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条款确认了物权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基本原则。作为民法体系中同物权并列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客体具有无形性,同传统的“物”存在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仅仅体现在财产的表现形式上,这种表现形式的不同不应导致权利返还的请求权的差别待遇,所以与物权的请求返还权类似,专利权权属纠纷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还有学者同意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其理由并非是基于与物权的请求返还权类似的理由,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2],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请求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地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划分为两类不同的案件。狭义的“侵犯专利权”不涉及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物被他人不法占有, 而是实施了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况且,这种实施行为还可能是行为人自己的研发所得,性质上远不如将他人的智力成果窃为己有恶劣,却可以享受到“不受二年诉讼时效限制” 的“优惠待遇”。根据知识产权法律关于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本来应该享有某项知识产权的人,不是因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而是更为严重的情况:是自己的权利被他人享有了,这是较狭义侵权更为严重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反而不能得到类似“持续侵犯专利权”的法律救济,反而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则显失公平,违背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原则,也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与专利制度的作用相悖。

应根据权属纠纷的成因进行区分对待

持该类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存续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4]

司法实践

我们查询了近几年的判例,在司法判例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案例的态度经历了从严格适用诉讼时效到不受诉讼时效拘束的转变过程。在相对早期的案件中,如原告北京锅炉厂诉被告潘代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同样在原告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诉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延续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观点。但是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述的原告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审中,改变了其在原告北京锅炉厂诉被告潘代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的见解,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果说之前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上诉案中北京市一中院还只是认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仅仅是由于侵权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话,在接下来的案件中法院则开始认定所有的专利权权属纠纷都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如在广东省高院审判的(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8号与(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7号两个案件。其中(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7号判决论述到:“专利权作为无形的技术信息存在,具有无限的可传播性,能够在同一时空条件下被不特定的多数人共享。这些特点表明,对于进行研究开发取得发明创造成果的人而言,他往往无从知道并且也没有什么情况表明他应当知道其发明创造成果被他人擅自共享。因此,类似确认专利权归属或者专利申请权归属的请求权,不宜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们观点

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蓬勃发展,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已经成为专利纠纷诉讼中一类比较重要的诉讼。目前我国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时效适用的规定并不清晰,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确认。我们认为,在不违背诉讼时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知识产权法律特性,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虽然,目前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的认可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如上文提及的,一部分观点认为应参考对于持续性专利侵权的规定,举重以明轻,对于性质更加严重的权属,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一部分观点认为由侵权导致的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若由合同导致的权属纠纷,依然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这些观点,我们认为,在专利获得授权之前,侵权仅仅限于对于真正的权利人的申请权的侵害,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发明技术的研发者或者依约享有申请权的主体,但这一权利在专利提出申请后,侵权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持续进行的侵权行为,所以,由侵权导致的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缺少理论基础。而由合同导致的权属纠纷的说法同样存在逻辑问题,违反合同的约定提出的是违约之诉,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违约者赔偿或者要求将权利转让给真正的权利人,该违约之诉受到合同条款约定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该违约之诉并非权属纠纷之诉,权属纠纷之诉是脱离合同条款之外的诉,是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的确认之诉,合同只是在权属纠纷中用于确定真正的权利人的一份证据,权属之诉的诉讼时效不应受合同条款中对于诉讼时效的约定的限制。而对于举重以明轻的观点,虽然结论我们赞同,但毕竟权属之诉属于一种确认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参照侵权的条款本身并不具备合理性。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理清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法律地位,应当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相同的法律地位,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项下,可以解决现有的逻辑问题。知识产权客体虽然不同于物权客体,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客体具有无形性,同传统的“物”在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区别。但这种表现形态的差异并不影响请求权的实现。物权请求权体现为请求真正的权利人获得对于物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的转移体现为通过当事人约定、或司法确认实现物这种有形体的转移。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体现为请求真正的权利人获得对于知识产权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的转移体现为通过当事人约定、或司法或行政机关的确认以对外公示权利的所有人。转移方式的不同与权利自然属性相关,但就转移之前的请求权而言,都是对现有权利人发出的请求和挑战,物权和知识产权在表现形态上的差异并不影响请求权的提出。

所以,在确立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相同的法律地位这一基本原则下,专利权的权属纠纷之诉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注释:

[1]刘晓军:“专利权属纠纷应否适用诉讼时效”  ,载于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11/id/17482.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实质上确立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如果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其将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立法精神。
[3]张晓都:“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载于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12/id/25353.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zscq.court.gov.cn/dcyj/201205/t20120509_176768.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

来源 | 知产力(ID:zhichanli)
作者 | 张晓霞 李梦欢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 | https://mp.weixin.qq.com/s/rp6fsHTut_j8yRaC9z4j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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