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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3.09.03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3854 评论:8

提交了发明申请后,若发现权利要求或说明书存在实质性缺陷,能否在12个月内另提交一份申请而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来弥补原申请的缺陷?比如:原申请的实施例太少,而权利要求概括范围又大,审查员有可能发不支持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能否再提交一份申请,补充实施例后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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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可以的,只要权利要求一样就可以。
    优先权制度给国内申请人的一个主要用途就是补充实施例使的,这是**伟老师说的。

    2013/09/03 16:2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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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若在12个月内被驳回或视撤后(比如实用新型的情况),还能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吗?

    2013/09/03 16:3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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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3-9-3 16:27
    可以的,只要权利要求一样就可以。
    优先权制度给国内申请人的一个主要用途就是补充实施例使的,这是**伟 ...

    对这种操作还是持谨慎态度

    2013/09/03 23:2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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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Bill290 发表于 2013-9-3 16:36
    若在12个月内被驳回或视撤后(比如实用新型的情况),还能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吗?

    这是可以的。
    要求优先权,并不一定需要让在先申请保持一个有效申请的状态。只要符合实施细则的32还是33条的那些要求就行了。

    2013/09/04 08:3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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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3-9-4 08:34
    这是可以的。
    要求优先权,并不一定需要让在先申请保持一个有效申请的状态。只要符合实施细则的32还是33 ...

    谢谢你的答复!另外还有个问题:若要求母案的优先权,分案会不会被视撤?

    2013/09/04 09:19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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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甲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那么乙申请要求了甲申请的优先权,当甲乙申请都未国内申请的情况下,甲申请应当被视为撤回。

    2013/09/04 10:0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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