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新专利法中关于优先权的疑惑

发布时间:2021.06.18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1994 评论:6

新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 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新细则第三十一条之二”未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优先权书面声明或者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原受理机构名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或自申请日起 4 个月内, 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新法说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但细则说可以在申请后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这不是相互矛盾吗?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新细则,还没出来呢

    2021/06/18 11:43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
  • 第2楼
    根据以往规则“未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优先权书面声明”,不属于细则第六条可以恢复权利的范围。

    2021/06/18 11:45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
  • 第3楼
    同2楼的意见,新细则还没出呢

    2021/06/18 11:49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
  • 第4楼

    2021/06/18 11:55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收起回复 0 举报
    • 2021-06-21 09:40:47 [来自福建省]

      回复 0 举报
  • 第5楼
    "应当“这个词本身就没有”必须.......否则“那么强烈。用了”应当“这个词,感觉就有了没有这么做的话,补救方法是什么。

    2021/06/21 11:3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