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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补正修改发明名称

发布时间:2013.05.18 广东省查看:8904 评论:7

现在想通过主动补正修改发明名称 需要连同权要的主题一起修改么? 如果不可以,有什么其他方法可以修改?著录变更? 请各位赐教

标签: 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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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一定连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起改,没有要求这两者必须符合。不过还是改了权利要求的主题最好。
    主动修改是要在期限内的。修改的期限大概是实施细则的50条多点,51条的可能性最大。

    2013/05/18 23: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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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觉得,最好改了。

    细则21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22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013/05/19 18: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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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需要改权要,也不需要办理著变,像这种修改即使超过了主动修改的期限,也是接受和允许的

    2013/05/19 19: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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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法律只要求说明书中方案名跟权力书中主题名一致,没有要求发明名称与之一致。
    但现在新型的审查中常这么要求,可能是故意挑刺吧

    2013/05/19 19: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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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R17指南细化部分有要求,发明名称全面清楚完整的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目前操作中如果审查员授权时未发现两者不一致,会被后流程反馈为错误

    2013/05/19 21:0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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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哦,原来还有这几条

    细则17
            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审查指南第2部分 第2章
            2.2.1名 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013/05/20 08:5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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