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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IP(增加新内容)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和中国同时申请

发布时间:2018.06.26 浙江省查看:4832 评论:6

中国申请人基于国内优先权A提出一项PCT申请,后以CIP(增加新内容)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同时,该cip案件中的新增内容需要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B。这种情况,1、是否必须要求中国发明专利B的申请日早于美国CIP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时间。 2、假设新增方案在美国通过cip案件获得美国授权,在中国也获得中国授权。两个在授权之后的稳定性如何。例如,如果中国发明B的申请日早于美国cip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时间数日;那么在美国授权以后,公众是否可以引证中国这份专利B作为近似抵触申请,来无效美国cip案。因为申请人将这个新增方案首次在中国申请,随后以cip方式进入美国,没有要求中国B发明的优先权,也没有办法要求B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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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美国那边我不懂,但对于中国申请,只要CIP的公开日不要在中国申请B的申请日之前就可以了。

    中国的审查中,境外文献作为对比文件只与其公开日有关。

    2018/06/26 15: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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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不必须
    2.互不影响稳定性
    3.CIP bypass风险在于保密审查

    2018/06/26 20:0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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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anakinyang 发表于 2018-6-26 20:04
    1.不必须
    2.互不影响稳定性
    3.CIP bypass风险在于保密审查

    您好。谢谢你的回复。再请教,如何避免保密审查的风险。

    2018/06/27 12:3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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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anakinyang 发表于 2018-6-26 20:04
    1.不必须
    2.互不影响稳定性
    3.CIP bypass风险在于保密审查

    您好。还有”2.互不影响稳定性“的理论依据,如何解释

    2018/06/27 12:3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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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chlorella 发表于 2018-6-27 12:34
    您好。还有”2.互不影响稳定性“的理论依据,如何解释

    中国的原因楼上已经讲了
    美国的原因,要视为Prior Art,要么满足102a1要么102a2.
    102a1说的是CIP有效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patent,publication,public use or on-sale或者otherwise available to public,显然如果差距只有几天,不管优先权核实情况如何,CN申请B都不可能在CIP的各权要有效申请日之前公开,所以CN申请B不是满足102a1的Prior Art.
    102a2说的是在美国授权或公开的专利,有效申请日早于CIP有效申请日。意思就是说,只要你新增的CN申请B是不直接做成PCT并指定美国,或者再弄一个要求B优先权的PCT指定美国,那么它就不可能满足在美国公开或授权的条件,自然也就不是满足102a2的Prior Art。
    更不要说还有发明人的例外情形的102b1,102b2了。

    2018/06/28 11:4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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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chlorella 发表于 2018-6-27 12:30
    您好。谢谢你的回复。再请教,如何避免保密审查的风险。

    如果只有发明人均在中国境内,先在中国申请并进行保密审查,然后保密审查通过后进行CIP bypass
    如果同时有的发明人在中国境内,有的发明人在美国境内,先在中国申请保密审查但不申请专利,然后CIP bypass申请美国专利后,获得美国对外申请license,再在中国申请。

    2018/06/28 11:55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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